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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一供应商”采购模式终被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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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iaoxiao
时间:
2009-3-5 15:42
标题:
“惟一供应商”采购模式终被打破
近日,B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了某采购人的一项以单一来源为采购方式的项目。项目结束后没过几天,B市政府采购中心就收到了一家陌生企业Q的质疑函。该质疑中称:B市政府采购中心刚刚代理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其采购的货物也是Q企业的主营产品。因此,Q企业认为此次采购有违《政府采购法》中,对单一来源方式适用范围的规定。当B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到这封质疑函的时候,一下子有点“不知所措”。B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都表示,这家企业从来没有听说过,而且该市对此类货物的采购,也一直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难道是因为这种惯常性思维,导致了此次采购,出现了差错?
于是,B市政府采购中心积极着手对此封质疑函进行了答复:由于此次采购的货物,属于特殊种类,在B市所及的范围内之有此一家供应商。而且,此次采购是对于上次采购此类货物的一个补充,出于配套性的考虑,选择此家供应商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对此答复,Q企业表示并不满意,一来自己的公司也在B是开始开展业务,二来如果是继续添置的话,此次的采购规模远不止上次合同的百分之十。所以,Q企业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并提起了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的方式:(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部能从其他供应商出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那么从该项目我们应该思考的是,如何理解只能从惟一供应商处采购?保证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性又该如何操作呢?
是否“惟一”惹争议
B市地处我国南部地区,在此次采购活动中,单一来源的供应商是一直活跃在我国南部地区某货物的生产厂商。由于该货物的特殊性,生产厂家并不多,所以B市跟临近大多数的城市一样,针对该种货物一直采用单一来源的方式从这家供应商处采购。而前来投诉的Q公司,之所以在我国南方地区没有崭露头角,是因为该公司一直致力于北方的业务。而B市,正是Q公司进军全国市场的第一站。可是让Q公司没有想到的是,这里约定成俗的采购模式却让他们首战碰壁。那么,打破了“惟一”,以后的采购应该怎样进行呢?
业内专家表示,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除了特种货物外,能做到“惟一供应商”确实已经很难了。而且,长时间在一家供应商处采购,也不利于采购工作的阳光进程。因此,这种“惟一”被打破了,对整个政府采购工作的发展,是有很大好处的。不过专家也表示,即便是这种“惟一”被打破了,来参加的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资质也是应该严格把关的。本地的企业要充分考察能力,外地的企业也要通过努力避免“水土不服”。
百分之十不能忽略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如果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另一个条件就是“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
而在此案例中,B市政府采购中心称是由于此次采购是补充性质的,出于配套性的考虑,也要沿用之前的成交供应商。但是事实证明,此次采购项目,虽然采购人和采购货物根之前的项目都一样,但是此次采购项目的额度与之前不相上下。也不符合“百分之十”的规定。
对此,专家指出,在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中,“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一条很重要,其充分避免了采购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阴暗面”。因此,补充性的采购如果采用单一来源的方式,合同金额要控制在合法的范围内。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邢晓丹
作者:
lanchong
时间:
2009-3-5 17:14
个人认为,此案例揭露了三个目前我国招标市场普遍存在的问题:
1、地方保护问题:案例中明显地表明了政府采购中心的地方保护立场:“B市政府采购中心……答复:由于此次采购的货物,属于特殊种类,在B市所及的范围内之有此一家供应商。……”显然,这个答复是不准确的,至少“此次采购的产品是G企业的主营产品,……并在B市开展业务”,也许还有其它企业也生产此次采购的产品。地方保护的危害性地球人都知道,就不说了。
2、业务水平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案例中称:“此次采购是对于上次采购此类货物的一个补充,出于配套性的考虑,选择此家供应商进行单一来源采购。”那就是说属于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但实际“是继续添置……采购规模远不止上次合同的百分之十。”不符合此情形。显然,上述三种情形都不符合,那就应该作为“单独一个项目”对待——公开招标或经过监管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3、规范操作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根据案例中反映的情况看,此项采购,不仅仅只有双方,至少涉及三方,甚至更多方!做政府采购的应该都知道,这种情况是不属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那应该采用其它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外,都需要监管部门事先批准!)和相应的程序进行规范操作。显然,B市政府采购中心此次操作不规范,才引起Q企业的质疑。恕鄙人直言,据本人了解,大量的政府采购项目,都是在像B市政府采购中心这样的单位进行的,严重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原则,剥夺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应该引起重视。
一孔之见,不对之处,接受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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