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求助] 又一个问题:评委出结论后,招标机构发现有错,该怎么办? [打印本页]

作者: 古越龙山    时间: 2005-9-9 09:59
标题: [求助] 又一个问题:评委出结论后,招标机构发现有错,该怎么办?
两种情况
1、未公布评标结果的时候
2、已经公示结果,经别人质疑后发现的
招标机构有权否决评委的结论吗?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5-9-9 10:16
现在在北京市建筑市场评标,都要求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公司复核评委的评标结果。无疑问才能结束评标让评委走,因为如果再将评委凑齐复议就比较难了。

评标结果有错误必须评委来改正。
作者: zhuyi818    时间: 2005-9-9 11:54
招标机构可以宣布结果作废。
台北动物园熊猫馆就是的,招标结果出来后发现中标者存在欺诈,就取消结果重新招标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5-9-9 13:01
财政部18号令对评委的规定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作者: 古越龙山    时间: 2005-9-9 13:26
标题: 财政部18号令比较有可操作性
值得多关注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5-9-9 13:37
现在是推行专家评标制度,评委在评标时是独立于任何机构的。有独立行使评标的权利,也就对评标结果负有责任。
所以评委的责任很重大,评委的资格,产生,和管理就非常重要。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5-9-12 16:58
标题: 回复: [求助] 又一个问题:评委出结论后,招标机构发现有错,该怎么办?
最初由 古越龙山 发表
[B]两种情况
1、未公布评标结果的时候
2、已经公示结果,经别人质疑后发现的
招标机构有权否决评委的结论吗? [/B]

招标机构应该在评标过程中随时发现问题,并指出问题,使问题立即得到纠正。
作者: 古越龙山    时间: 2005-9-26 12:45
招标机构应该在评标过程中随时发现问题,并指出问题,使问题立即得到纠正。
--------------------------------------------------------------------------------------------------------------------------------------------
在评标现场,招标机构怎么处理好与评委的关系?既要全程关注,又要让评委独立评标。能不能说话?不怕“干预评标”之嫌?
在现今情况,评委是很在乎我们的话的,而我们说话要句句“中性”也难啊。最后,不小心就变成“不是评委的评委了”,虽然我们不想干预他们。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5-9-27 09:23
标题: 有一种做法
有一种做法:招标机构的代表是评标的主持人。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不担任评委。在非政府采购项目中同时担任评委。请注意:在担任评委时,也不可对谁中标发表意见和看法,暗示都不能有。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5-9-27 10:18
招标机构发现错误可以提醒评委注意。但是一旦结果公示,只能是走投诉质疑程序了。政府采购项目主管机关有否决中标结果的权利。
作者: 古越龙山    时间: 2005-9-27 16:53
标题: 关于“只能是走投诉质疑程序”
本机构可以否定已经公布的招标结果吗?一定要主管机关来否定?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5-9-28 08:21
标题: 不可以
招标机构不可以否定已公布的招标结果。主管部门依法可以否定招标结果。
作者: 古越龙山    时间: 2005-9-28 09:14
那么招标机构收到供应商质疑函后即使发现评标错误也只能被动等待上级机关处理?
作者: meijunliu    时间: 2005-11-7 13:15
供应商应该投诉到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办那里去,而不应该是招标机构
如果招标机构真的接到也可以根据供应商的质疑函找主管部门去解决,这样的事决不可以被动的去等,事情一拖拉以后就很难解决的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5-11-7 13:45
招标代理如果发现问题可以请原评标委员会重新开会,由评标委员会修正错误。
作者: 小隐于网    时间: 2005-11-23 10:25
招标代理机构无权否定评标委员会的结论。
一、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独立行使评标权利并对评标结果负责,任何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二、对评标结果,由行业监督部门认定。
三、我认为在未公布评标结果的时候可以提醒评标委员会,再就是质疑和投诉后,由有关监督部门认定。
作者: 寒洲    时间: 2008-4-18 09:40
宣布作废,重新组织~
单纯的更正是肯定不可能的~
作者: yzj    时间: 2008-4-18 16:30
对于楼主提出的问题如为政府采购的项目,我个人认为第一,应根据有关法律程序进行操作,收集错误原因,召集评委会所有成员在招标人和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对错误进行说明,评委会做出判断,所有内容需记录并存档。如发现评委有意错误则交与管理部门处理,如无意错误,则令其评委会对错误内容进行更正,并在公示网站发布变更公告,向原预中标人做出解释。第二采购代理单位不可以自行否决评委结论,采购代理单位是执行采购程序的单位,对于采购中的分工法律已经界定。
作者: xiaoxiao    时间: 2008-4-19 14:16
有权了当然
作者: 沈劲桦    时间: 2008-4-19 15:35
评标结果受法律保护,招标方和招标代理机构都无权去否定评标结果,在未公示的时候可以提醒评委进行纠正,一旦公示后那就只能是有投标方质疑投诉了。待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来处理了。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