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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认知所谓政府采购“价高质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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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vicky224
时间:
2009-3-7 13:52
标题:
全面认知所谓政府采购“价高质次”问题
客观地说,在政府采购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货物质量次或采购价格相对高的问题是难免的。要解决质次价高问题,首先要转变观念,从政府采购一味节约资金转到注重实效、注重质量上来,从追求经济效益转变到讲社会效益和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上来;要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之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适应。
质次与价高是两个不同概念,质次有两方面因素:政府采购初期,人们往往更多关注是经济效益,这样让人形成了一种认识:政府采购项目结果必须是价格最低或较低的。如果价格相对高了,就肯定存在腐败。基于这种认识,相关部门在制定政策规定时过多强调价格因素,将价格权重设置的很高,技术质量因素权重相对就很低,这样就决定了采购结果必定是价格最低或较低的产品,而忽略了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而采购专家人数少、专业知识水平低,对采购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前瞻性认识不足,也是制约政府采购结果质量不高的又一重要因素。
政府采购价高的原因则是多方面的。
特殊情况造成采购价高。采购人单个采购时,它可以采取灵活的方式、而且还可以冒着一定风险去操作。但如果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则必须按政府采购程序去操作,在信息发布、程序运行上必须按规定执行;比如采购汽车,采购人自己采购时,为了降低采购价格,把购车资金提前支付给供应商,供应商拿着采购人的钱去进车,这样供应商的成本降下来了,但是采购人的风险成本增加了。而通过政府采购运作时,必须按规范程序执行,并且是先提车后付款,这样保证了采购人的利益,降低了采购人的风险,但是增加了机会成本。
采购人自己采购失去公开、公平的竞争和规范的采购程序以及强有力的监督,而政府采购维护的是公开、公平的竞争,执行的是规范的操作程序,接受的是部门、社会的监督。
单次采购规模小也是采购价格高的原因之一。目前,虽然全国采购规模总量有很大增长,却是多个小项目累加形成的。在一个地区一类货物的采购还是按采购人划分标段(或分包)进行招标采购,没有形成大规模的采购。
要解决上述问题,政府职能部门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降低价格因素的权重,提高技术质量因素的权重;扩大单次采购规模,打破地区、部门界限,将有限的采购资源充分集中、合并一起采购。此外提高政府采购专家素质和业务水平,真正为政府采购项目把好关、服好务。
政府采购效率是一个大的内涵,应包括采购预算、采购预算审批、采购人市场调研、采购手续审批、依法组织采购、签订采购合同、项目的实施等环节,而不应仅指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时间效率。政府采购效率是一个相对概念,是比较的结果。如果一个采购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执行完,中间的任何环节都没有耽搁、没有拖拉,那么项目实施时间即使再长也不能说其效率低。制约政府采购效率的环节有五个: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采购中心、采购人、评标专家、供应商。只有这五个方面互相协调、互相配合,共同提高素质,采购效率才能提高,政府采购才能保证规范。
(本文作者为河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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