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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采购中心专家解析供应商四种不良行为 [打印本页]

作者: vicky224    时间: 2009-3-7 13:54
标题: 采购中心专家解析供应商四种不良行为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张振国在近日举办的政府集中采购供应商培训班上指出,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四类不良行为,正影响着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展。

   他说,这些不良行为主要表现在:

   一是,供应商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获得成功,采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拉拢腐蚀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评审专家,谋求中标或成交,严重破坏了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环境。

   二是,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有的围标、有的串标,这不仅损害了其他供应商的利益,也使自身的信誉度大打折扣。

   三是,有的供应商利用验收人员不懂技术等因素,以次充好、变更内部设备;有的供应商中标后,不能按投标时的承诺履行合同。

   四是,供应商滥用质疑权,恶言中伤竞争对手,甚至不惜诋毁采购机构和工作人员。

   张振国强调,随着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建立和完善,有违法行为的供应商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他认为,广大供应商要在政府采购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不仅要大力提升产品竞争力,针对政府采购市场制定正确的营销策略,更重要的是要牢固树立遵纪守法和诚实守信的意识。

作者: 曾亮亮 范苏晶  来源: 经济参考报  
作者: dianpudding    时间: 2009-3-7 20:10
作为企业,其核心价值观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
所以,供应商的不良行为不可能由其自身良心发现而改变,
只能通过规范政府采购过程,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
同时,对采购人员加强廉政建设
作者: zhangyifei    时间: 2009-3-9 09:37
中国企业工商注册门槛很低,对于一般市场力量简直如同没有限制——今天由于其违规行为,而禁止某间公司三年内参加某区域政府采购项目,他明天又能再申请一间公司参加投标。
建议对于虚假应标、恶意投标等影响恶劣的行为,采取罚款乃至刑事起诉等措施。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9-3-9 11:57
权利和责任义务是等同的,既然投标人有响应的权利也要求有责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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