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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收竞标人好处费 犯受贿罪获刑罚 [打印本页]

作者: vicky224    时间: 2009-3-7 14:02
标题: 收竞标人好处费 犯受贿罪获刑罚
  利用负责投标、议标的职务便利,某物业公司市场部负责人收受竞标单位给予的好处费两万元。河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该市场部负责人主动承认犯罪事实,且退缴了赃款,最后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被告人刘某自2006年3月至2007年11月间,担任本市一家物业公司市场部负责人,负责该公司对外承揽物业管理项目及投标、议标等工作。

  2007年7月,刘某在代表其所在物业公司参与本市某物业管理项目投标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竞标单位(另一物业公司)的于某给予的好处费两万元并据为己有。

  后经所在公司纪检部调查,刘某主动承认了犯罪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赃款。
来源:渤海早报    作者:周苏晋  徐德利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9-3-9 12:05
2007年7月,刘某在代表其所在物业公司参与本市某物业管理项目投标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竞标单位(另一物业公司)的于某给予的好处费两万元并据为己有。

不知道那家公司要给刘某好处费干什么?!
作者: 1749lg    时间: 2009-3-18 22:12
[s:77]  [s:77]
作者: goldseason    时间: 2009-3-31 10:14
可能是于某给刘某好处费,让其和他进行串标吧?
作者: jfyutui    时间: 2009-4-17 14:30
肯定是好处费啊~~!!!
作者: wangqingjun    时间: 2009-5-8 17:09
肯定是急于中标。
作者: 中国招标人    时间: 2009-6-16 17:08
说的对!!!
作者: vicky224    时间: 2009-8-5 13:22
[s:72]
作者: zhongjz714    时间: 2009-8-19 00:39
好的,抓紧在
作者: zhongjz714    时间: 2009-8-19 00:39
这里还没有来
作者: 中国招标人    时间: 2009-8-27 18:52
过来看看。。。
作者: 走得到    时间: 2009-9-12 22:55
“后经所在公司纪检部调查,刘某主动承认了犯罪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赃款。”这句话是否有矛盾?
作者: lsyj    时间: 2009-9-14 09:06
关键的关键,怎么会给纪委知道,难道是物业公司自己去高的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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