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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问题!!(公证机关应当参加招投标活动?) [打印本页]

作者: zaa    时间: 2009-3-11 14:40
标题: 请教问题!!(公证机关应当参加招投标活动?)
我们这里市政府出了个文件规定:“公证机关应当参加招投标活动,为招投标人提供公证服务。(这里且不论这种规定是否合法)。”公证处以此为据,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接受标书。今天开标碰到这样一个问题——招标文件规定: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一)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标和技术标应严格按规定单独装订成册,并装袋密封。


具体交标书中,不同的投标单位的标书密封状态是不一样的,有的是商务标和技术标单独装订成册,分别装袋密封;有的是商务标和技术标单独装订成册,封在一个密封袋里。虽然应本着尽量能不废标就不废的原则处理此类问题,但还是要问一句:这两种密封方式都有效吗?顺便带一句,今天还碰到有一家单位是有降价函的,另封成册,唱标时,我们以降价函为准,但投标单位未提供降价理由,这里有可能存在恶意竞争的情况,问,是否可以有这种情况的存在,如果是一家投标单位工作人员在开标前把报价透露给另外一家投标单位,那另外一家不是改一下报价太容易了??
作者: 小蓁    时间: 2009-3-11 15:07
关于投标文件的密封,两种方法都不能认定是错误的 。关键是看具体工程的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就如我们公司,一般都要求单独成册,密封在一个密封袋里。如果这个工程的招标文件含糊不清,可以直接询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公司。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9-3-11 15:09
1 从招标文件中的规定看,应该是都符合。
2 降价函只要是投标截止前送达且按照规定密封的都应该接收并进行唱标。
3 降价理由是不需要的。
4 是否恶意竞争低于成本是评标委员会评审的事情。
5 投标单位工作人员在开标前把报价透露,那就更不是我们关心的问题了。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9-3-11 21:13
补充一点有关“公证”的个人看法:

公证问题,确定是各地各有各的文件规定,但如果寻求法律,不难看出:招标公证已经从“应该公证”变化为“自愿公证”了,而且据许多招标人和招标监管部门反映,“招标公证”其实作用不大,招标中的违法违规不会因为公证的存在而消失,招标中的投诉质疑也不会因为公证的存在而消失。
招标中的公证,个人觉得充其量是:见证开标程序,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核查投标人有关证书,仅此而已。
对于解决开标评标中的争议能力,公证应该不会比行业主管部门更专业。
那么为什么,至今一些地方政府和行业部门,仍就孜孜不倦地要在招标活动中拉“公证”“入水”呢?深思之下,或许是不是想找一个“穿制服”的机构来“帮忙”、“压阵”、“助威”、“垫背”。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09-3-11 21:27
同感~~同感~~
确实没有必要下这样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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