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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采购人主动询问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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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iaoxiao
时间:
2009-3-20 14:42
标题:
采购人主动询问不可取
某市中小企业局的新办公楼即将竣工,作为配套建设项目,该单位欲采购局办公网络工程。鉴于当前的办公网络工程技术日益复杂,再加上中小企业局根据自身工作内容对建设还有一定特殊要求,为了让建成的办公网络更加经济实用,该单位在认真编制了技术需求之后,委托当地政府采购中心在网络上发布了征求意见公告。
无人响应采购人亲自询问
一转眼,征求意见公告已经发布了5天,但中小企业局没有接到任何反馈。负责该项目采购的小李有点坐不住了,他很疑惑:“难道是项目技术过于复杂,打击了供应商参与的积极性?”可是,中小企业局此次的网络工程预算金额很大,是该市近年来少有的大项目,小李又因此推翻了自己的猜测。
在领导的几次询问之后,小李越来越着急,按照领导“工作要主动思考解决方案”的指示,他做出了一个决定,那就是主动打电话给相关供应商询问他们对技术需求的看法。
就这样,小李先后给4家供应商打去了电话。意想不到的是,他得到了积极的回应。4家供应商都表示没有看到技术需求的征求意见公告,在小李的提示下,他们都对技术需求进行了认真研究,随后给出了自己的意见和解决方案。
小李顿时心情舒畅了,因为4家供应商的意见有许多都是对网络建设项目大有裨益的。中小企业局立即组织专家对原有技术方案进行修改,过程中,当然地吸收了4家供应商的有益提示。
招标公告发出遭质疑
一切准备就绪后,中小企业局就办公网络建设工程发出公开招标公告。随后,从接受中小企业局委托的当地政府采购中心传来消息说,该项目得到了供应商的积极响应,仅在两天内就有7家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
本以为万事俱备,只等开标,谁知道在招标公告发出去后的第十天,中小企业局收到了来自供应商A的书面质疑。原来,供应商A在得知中小企业局曾向同行业的另外4家供应商就招标文件的技术需求部分进行过意见征询后,认为这一行为有失公平。他们在质疑书中说:“办公网络建设工程技术复杂,采购人仅对4家供应商征求意见,难免在招标文件技术需求部分体现个别供应商意志,因此损害其他供应商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的权益。”供应商A认为,应重新编制招标文件。
专家提示主动询问不可取
小李万万没有想到自己的“主动工作”竟然惹来供应商的质疑,中小企业局也对此给予了高度重视,找到相关专家进行咨询。
专家提示,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虽然未对技术需求征求意见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但是从招标文件的修改和澄清规范中可窥见法律的导向。财政部第18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在技术需求的意见征求中,虽然无法预见潜在投标人的数量,但是采购人的主动询问与供应商的主动参与意义大为不同,因为前者体现的是采购人的主观意志,而后者则是供应商的自由选择。政府采购活动性质特殊,不允许采购人有任何疏忽。专家建议,重新编制招标文件,以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却惹来了投诉。
事后小李感叹,做政府采购工作,还真不能“跟着感觉走”,必须参透法律的内涵,一切行为都要谨慎。
作者:
th1289
时间:
2009-3-20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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