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自行招标须符合条件 [打印本页]

作者: 招标投标人    时间: 2009-3-22 19:12
标题: 自行招标须符合条件
  笔者偶然间,听到这么一件事:有供应商向监管部门反映,当地供电局在进行一个双路供电改造的招标项目,供电局向供应商介绍说这是一个政府采购项目。该供应商由于有过参与政府采购招标的经验,觉得很纳闷:为何只见采购单位忙前忙后,没看到其他各方的身影?于是,打电话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求证项目的情况。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给供电局打电话时,对方称“这是政府采购的项目,但自行组织招标”。监管部门很纳闷:自行采购?为何连监管部门都不知情,至少采购资金得通过监管部门的审批才能划拨到财政专户去吧。经调查,这是一起违规操作。

  采取任何手段、借用不正当理由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都不可取。而笔者感觉,关于采购人提到的“自行组织招标”,有必要再次明确其含义及适用情形。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之一在于,通过剥离财政资金的使用权与采购权,由专业机构代为执行采购,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同时促进廉洁政府的建设。为此,政府采购改革后,通常情况下,采购单位不再自行招标、直接参与采购,但在《政府采购法》制定当时,考虑到特殊或不可预测情况的发生,法律起草小组保留了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权利,但这个权利必须满足严格的条件。

  那么,自行招标应符合怎样的条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否则,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自行组织招标的条件看似不多,但实际上大部分的采购单位并不能满足,不少采购单位并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也没有充足的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但仍有少数采购单位明知不能为,而侥幸为之,冒险为之。他们断章取义,假借“自行组织招标”的名义,避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蒙骗对政府采购不熟悉的供应商参与投标,以达到某种目的。这部分供应商若不明就里,会将所有问题归结为政府采购制度不好,这将加大社会上对政府采购改革不解的程度。合法合规的政府采购改革、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操作、集中有力的政府采购监督因此蒙受不白之冤。

  除了假借“自行组织招标”的名义外,笔者还了解到,某些地方的一些采购人单位还把单一来源作为自行采购的挡箭牌,对外声称进行了政府采购实则自行采购,把“单一来源采购”作为规避政府采购的手段之一。单一来源采购是《政府采购法》明文规定的法定政府采购方式之一,但同样有着严格的适用情形。

  针对以上种种情形,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和审批,采购人在动“自行组织招标”念头之前,不妨也自问一句:我符合自行组织招标的资格吗?
          政府采购信息报       黎娴
作者: th1289    时间: 2009-3-23 14:42
学习。。。。。。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