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收到建设单位款项后再支付分包工程款合法吗? [打印本页]

作者: 招标投标人    时间: 2009-4-8 11:27
标题: 收到建设单位款项后再支付分包工程款合法吗?
  在工程实践中,总承包单位为了减少垫资风险和资金压力,通常会将责任分解转嫁给分包单位。例如,某脚手架专业单位就曾询问,某工程的基础施工公司委托其搭设脚手架,合同包干价859万元,基施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收到建设单位或总承包方相应款项后再支付搭建脚手架分包工程款”。本文试分析这种约定的合法性及操作中应注意的事项。
     
  分析一:如果分包合同合法,则这个约定本身是合法的。《建筑法》规定,总承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内容应包含权利和义务两方面,完成分包工程并确保分包工程质量是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双方的共同义务,而收取建设单位的工程款是共同的权利,因此,如果分包合同约定,待总承包单位收到建设单位工程款后再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体现的是对连带的权利即收取工程款作了特别约定,此约定不违背法律的规定。
    分析二:但在本案的情况下,分包单位存在的较大风险: 从询问者反映的承发包关系来看,在基施公司之上,还有总承包单位,则基施公司本身处于分包地位。而本合同的脚手架搭拆是机施公司(分包单位)发包的项目,性质上属于法律所禁止的分包之后再分包。也就是说,基施公司不可以将脚手架工程再分包给脚手架公司。因此,本脚手架分包合同,因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较为多见的是脚手架搭设合同直接与总承包单位签署。与总承包单位签署的分包合同是有效的)。即使我们抛开合同的有效性不谈,在收取工程款方面多了一个环节(甲方给总包、总包给分包、分包再给脚手架公司),可见,脚手架公司的风险增加了一层。
     
  分析三:在本案中,即使分包合同不合法,但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脚手架公司在履行约定的脚手架出租、搭设、拆卸服务后,仍有权向基施公司主张合同价款。只是需要注意的是,脚手架的搭设需要“竣工验收合格”。此处竣工验收并非是指质监站的竣工验收,应该是脚手架搭设完成之后、由使用人(合同相对人亦即基施公司)来验收。
     
  分析四:还请注意的是,无论分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但凡涉及“从甲方或总承包收到相应的工程款后再支付”的要求,对条款中“相应”二字的含义应该约定清楚,以免给分包单位日后追讨进度款带来障碍。
     
  我们仍以本案为例,假设一下可能的情形:假设基施公司的合同总价是5000万,基施公司仅从甲方或总包拿到了1000万工程款;且假设根据分包合同计价原则和支付比例,脚手架公司已完成产值部分应收款项为300万。根据原合同条款的字面意思,“相应”二字可能有三种不同的解释:一,“相应”是指分包单位应得全部价款。二,“相应”,是指建设单位等上家单位支付的“相应的同比例”。三,很多情况下,这个“相应”会成为有些不诚信的单位拖延支付搭设脚手架费用的借口。“我们拿到的仅仅只是桩基和地下部分的款项;地上部分的钱一分也没给拿到。所以脚手架也没有‘相应’的钱给你们”。
     
  因此,合同条款的表述内涵,用词一定要清楚无误、没有歧义。总的说来,如果总包一定要取得建设单位工程款后再支付分包工程款,则一定要将支付条款的涵义约定严谨。按照目前国内的诚信状况,要争取第一种条件不大现实,最少也要按照第二种方式执行,一定要避开第三种。同时还要注意,即使按照第二种算法(“相应的同比例”),对于支付比例的计算口径也要约定清楚。(李宗猛)

    来源:建筑时报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