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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江针对招投标中存在问题 将九种情形定为企业串标 [打印本页]

作者: vicky224    时间: 2009-4-19 22:17
标题: 浙江针对招投标中存在问题 将九种情形定为企业串标
 
 
 针对招投标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浙江省政府15日公布的一份文件明确界定了九种行为为串标行为。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串标的企业,除了公开曝光外,还将限制其参与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其他投标。

  浙江省政府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挂靠投标、串标围标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招标人及中介机构违规操作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严重影响了正常市场秩序,滋生了不少腐败现象。

  有鉴于此,浙江省政府指出,今后,凡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等应当保密的事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提供投标咨询服务;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或者报价细目呈明显规律性变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的情况;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一旦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浙江省政府明确规定,将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在媒体公开曝光。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串标、围标的企业,限制其1-2年参与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日期:2009年4月17日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9-4-20 09:58
有鉴于此,浙江省政府指出,今后,凡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等应当保密的事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提供投标咨询服务;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或者报价细目呈明显规律性变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的情况;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据我这么多年招标的经验,现在串标的人已经不太容易出现这样低级错误了。浙江还有人以这样的方式串标吗?!
作者: wangkoko    时间: 2009-4-20 10:07
也只有这些低级的错误才能明确定性为串标,其他的行为,如果明确规定,恐怕,引起的质疑要把浙江省政府淹没了。呵呵,串标举证何其难也!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9-4-20 10:12
没有看到该文件的全文。

不知道,除了这九种行为以外,其他的“串标”还有没有,如何规定的?

不能给人们的印象,除了这九种以外,就不是“串标”了。虽然,那些事情比较难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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