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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你对提交资格预审保证金有何看法? [打印本页]

作者: 33517365    时间: 2009-5-14 11:47
标题: 你对提交资格预审保证金有何看法?
   法规中已经明确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必须提交投标保证金且规定其范围,但是并无规定在资格预审之前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保证金及其范围。各位:你觉得要求提交资格预审保证金妥当吗?如果妥当,其范围就可以随意规定了,也许10万,也许100万,也许1000万,也许......无止境。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9-5-14 14:52
你觉得妥当吗!
作者: 33517365    时间: 2009-5-18 16:09
个人觉得不妥啊,但是业主要求也不违法啊~

作者: th1289    时间: 2009-5-18 16:31
不妥不妥啊。。。。。
作者: 33517365    时间: 2009-5-21 09:37
本地区,铺天盖地的要求资格预审保证金~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9-5-21 21:18
这种做法是滑天下之大稽
作者: 33517365    时间: 2009-5-22 10:04
是啊。无奈~
作者: 但愿人长久    时间: 2009-6-23 21:59
[s:90]本人从事招标投标工作快10年了,最近这一年才发现有的地方实行什么“资格预审保证金”的做法。简直是荒谬到了极致。
    首先,《招标投标法》与《担保法》是经人大立法通过、分别以主席令第21号、第50号签发的法律,两部法律中都没有出现任何“资格预审保证金”字眼。因为,招标投标制度最先诞生于国外,而国外根本就没有“资格预审保证担保”这一说。我们国家在立法的时候,大家为什么没有想到这个问题,我想根本的原因,立法宗旨主要是约束投标单位的种种不合法不公平中标行为,而忽略了约束招标单位。既然法律都没有规定要提交资格预审保证金,招标人凭什么要求?试问,法律明确规定了什么不能做,但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就可以做吗?
    其次,对于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有据可查的,就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该行政法规(注意不是法律)是经过七部委共同审议通过下发的。办法中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额度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办法里也没有出现任何资格预审保证金字眼,招标人这种做法简直是藐视人大,藐视人家七部委!
    再次,“资格预审”不等同于“投标”程序。是否实行资格审查,或者采用资格预审还是后审,都不是强制性的。根据我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建筑业资质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就是原建设部、各省市建设厅(局)在各自权限内审批。建筑业企业取得什么等级的资质,就可以承担这个等级范围内的工程施工任务。在投标环节,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保证金。在投标资格预审阶段,投标人连什么要求都不知道,就要交保证金。真是不当施工单位的钱是钱!!!

    楼主所说的情况,明摆着招标人想以“擦边球”的小聪明,名义上减少自己招标流标的风险,实则借用施工单位的资金,
    应对这种局面,只有所有的施工单位团结起来,勇敢向行政监管部门提出投诉。只有全国范围内有了一个成功杜绝什么资格预审保证金的做法,才能肃清招标投标市场中招标人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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