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楼主冬天于2009-05-18 16:18发表的 补遗书的发布时间 :
招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实际操作中大家都是如何执行的呢?
.......
引用第5楼一根烟的命于2009-06-08 15:03发表的 :
假如原先定于5月15号开标,结果在5月2号发了一个澄清,那这样的话,开标的时间就相应的至少延长到5月17号,那将是以书面的形式告知所有投标单位开标时间相应延长到5月17日,告知开标时间延长是属于什么?是澄清还是通知?我说的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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