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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规速递: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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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汉瓦
时间:
2009-5-28 15:23
标题:
法规速递: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
国发〔200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既是宏观调控手段,也是风险约束机制。该制度自1996年建立以来,对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结构调整、控制企业投资风险、保障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需求,有保有压,促进结构调整,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国务院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
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
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
玉米
(1662,-4.00,-0.24%)深加
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
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二、经国务院批准,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可以适当降低最低资本金比例要求。属于国家支持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高新技术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可以适当降低。外商投资项目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
三、金融机构在提供信贷支持和服务时,要坚持独立审贷,切实防范金融风险。要根据借款主体和项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对资本金的真实性、投资收益和贷款风险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具体的贷款数量和比例。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尚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办理备案手续的投资项目,以及金融机构尚未贷款的投资项目,均按照本通知执行。已经办理相关手续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投资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国家将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9-5-28 15:26
编者注:固定资产投资项资本金比例,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根据国家规定,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可以说,降低资本金比例就是降低了融资门槛。该指标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
按照《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中规定,主要使用商业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投资者应将资本金按分年应到位数量存入其主要贷款银行;主要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应将资本金存入国家开发银行指定的银行。投资项目资本金只能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它用,更不得抽回。有关银行承诺贷款后,要根据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和资本金到位情况分年发放贷款。
据媒体此前报道,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启动之后,各个项目资本金缺口也日益突出,特别是一季度投资规模扩大之后,投资主体筹集自有资金存在一定困难,成为扩大投资的一个障碍,从去年末开始,如何解决项目资本金问题成为各方议论的焦点之一。
某股份制银行人士称,从3月份以来不少新项目开始陆续上马,而期间亦屡屡遭遇资本金缺位难题,“有的项目不错,就是因为资本金不到位,而无法跟进贷款”。
最近的一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调整还是在2007年;目前,钢铁项目资本金比例在40%及以上,房地产35%及以上,其他一般掌握在30%(及以上)左右。
作者:
nblkq3987
时间:
2009-5-28 16:21
谢谢汉瓦老师,已经等了这个通知很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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