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2楼汉瓦于2009-05-31 15:55发表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0号令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