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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第一科目 法律法规教材p75页的错误 [打印本页]

作者: ldy9341    时间: 2009-6-14 21:21
标题: 第一科目 法律法规教材p75页的错误
第一科目 法律法规p75页的错误
第14行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分项评分偏离均超过  是否应为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分项评分偏离均 未 超过
请同学们看看是不是这样的
作者: plumliu    时间: 2009-6-16 09:45
将楼主提到的那段录入如下: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分项评分结果出现差距时,应遵循以下调整原则: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项评分偏离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20%,该成员的该项分值将被剔除,以其他未超出偏离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均值(称为“评分修正值”)替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项评分偏离均 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20%,则以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分项得分。 (此句空白部分为本人特意留白,原书没有)

楼主认为以上标蓝部分表述错误,应在标蓝部分空白处加上“未”字,不知大家何看法?

作者: 叼烟斗的鱼    时间: 2009-6-16 09:56
同意LZ说法
作者: kfkfxw    时间: 2009-6-16 11:51
都看到75页了?真快啊。
作者: fcm9898    时间: 2009-6-16 14:33
楼主的看法不对! 未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20%,为什么要以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分项得分?原话应该是考虑个别成员的分项评分偏离太多面作的规定。
作者: lxjzyc2006    时间: 2009-6-16 16:56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项评分偏离均 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20%,这本身就是一个不可能事件,楼主理解正确,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9-6-16 22:20
这个内容出自商务部颁布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法应当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价过程及结果产生较大分歧时的处理原则与方法,包括: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分项评分结果出现差距时,应遵循以下调整原则: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项评分偏离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20%,该成员的该项分值将被剔除,以其他未超出偏离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均值(称为“评分修正值”)替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项评分偏离均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20%,则以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分项得分。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对综合排名及推荐中标结果存在分歧时的处理原则与方法。
  第十四条  综合评价法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得被确定为推荐中标人:
  (一)该投标人的评标价格超过全体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格平均值一定比例以上的;
  (二)该投标人的技术得分低于全体有效投标人的技术得分平均值一定比例以上的。
  本条第(一)、(二)项中所列的比例由招标文件具体规定,且第(一)项中所列的比例不得高于40%,第(二)项中所列的比例不得高于30%。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9-6-16 22:21
举个极端的评分例子就容易理解了:

评分项评委1评委2评委3评委4评委5评委6评委7全体平均替代后得分
分项121010101010108.86 10
分项221010101010108.86 10
分项321010101010108.86 10
分项421010101010108.86 10
分项521010101010108.86 10
总得分50
评分项评委1评委2评委3评委4评委5评委6评委7全体平均最后得分
分项111011011014.86 4.86
分项211011011014.86 4.86
分项311011011014.86 4.86
分项411011011014.86 4.86
分项511011011014.86 4.86
总得分24.3

作者: ldy9341    时间: 2009-6-17 19:55
哦,搞懂了,谢谢
作者: yfh-xxk    时间: 2009-6-17 20:06
明白了,O(∩_∩)O谢谢
作者: shinelee22    时间: 2009-6-18 17:37
汉瓦老师7楼正解!
作者: carton    时间: 2009-7-1 17:18
谢谢,能解释的这么清楚。
作者: jiangling116    时间: 2009-7-4 19:50
解释的太清楚了,谢谢
作者: 支离疏    时间: 2009-7-5 00:05
[s:33]
作者: yphh2008    时间: 2009-7-5 09:48
原教材没问题呀
作者: litlong    时间: 2009-7-9 22:24
我想这个书本应该没错,
假如均未超过的话,
这一项本身就多此一举了。
作者: 爱敏    时间: 2009-7-22 11:06
总版主的例子举得太好了,一看就明白这段话 [s:56]
作者: fangyelin    时间: 2009-7-23 12:24
多谢楼主的提问,毕竟有些东西自己看时不会注意到。更感谢汉瓦老师答疑解惑!
作者: ycle    时间: 2009-7-29 13:35
非常感谢汉瓦,另请教:此规则摘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那是否适用于所有项目的评标呢?
作者: star119    时间: 2009-7-31 11:10
再谈如何理解以下法规条文含义:
商务部(商产发[2008]311号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法应当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价过程及结果产生较大分歧时的处理原则与方法,包括: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分项评分结果出现差距时,应遵循以下调整原则: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项评分偏离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20%,该成员的该项分值将被剔除,以其他未超出偏离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均值(称为“评分修正值”)替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项评分偏离均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20%,则以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分项得分。”
    在实际评标过程中应正确理解为,蓝色条文规定了个别评委评分严重偏差的两种情形的处理办法:
一是针对个别评委单项评分严重偏差的情况,当某一评委某一分项评分超出该项评委会全体成员的平均分值正负20%,该评委的该项评分应该被其他未超出偏离范围的评委会成员的该项平均分值替代。
二是针对个别评委总评分严重偏差的情况,当某一评委全部分项的总评分超出评委会全体成员的总平均分值正负20%,该评委的总评分应该被评委会成员的总平均分值替代。
作者: show    时间: 2009-7-31 11:47
对于这个例子我怎么看不懂呀
作者: tianzeng    时间: 2009-7-31 11:51
[s:72]
作者: show    时间: 2009-7-31 11:54
又认真看了一下,终于看懂了
作者: syq215    时间: 2009-7-31 16:29
还没看到75页呢,不过明白这个了。
作者: selinazx    时间: 2009-7-31 16:47
谢谢了哦
作者: weekwall    时间: 2009-8-12 17:43
太好了,
楼主看得细,汉瓦解得妙。
作者: fgy0226    时间: 2009-8-13 10:24
引用第7楼汉瓦于2009-06-16 22:21发表的  :
举个极端的评分例子就容易理解了:

评分项评委1评委2评委3评委4评委5评委6评委7全体平均替代后得分
分项121010101010108.86 10
分项221010101010108.86 10
分项321010101010108.86 10
分项421010101010108.86 10
分项521010101010108.86 10
总得分50
评分项评委1评委2评委3评委4评委5评委6评委7全体平均最后得分
分项111011011014.86 4.86
分项211011011014.86 4.86
分项311011011014.86 4.86
分项411011011014.86 4.86
分项511011011014.86 4.86
总得分24.3


正解..
作者: cgibin    时间: 2009-8-17 11:11
搞懂了,谢谢 汉瓦
作者: zsl9075    时间: 2009-9-18 13:53
谢谢汉瓦的解释,要不还真难理解
作者: xiangzichina    时间: 2009-10-12 12:14
学习了,谢谢汉瓦
作者: aaa_402    时间: 2010-3-17 10:08
是对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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