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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应当依法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打印本页]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09-6-22 17:36
标题: 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应当依法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适用“法律责任
”中的哪一条?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9-6-22 17:42
中标通知书是“承诺”,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至少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09-6-22 17:45
适用招标投标法中的“法律责任”哪个条款?应当赔偿什么样的损失?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9-6-22 21:07
此处所说的法律责任不在招标投标法第五章所列的。

理由如下:
中标通知书已经发出,表明承诺已经作了,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那么,应该是从招标投标程序进入履约程序了,所以如果毁约,应该承担的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了。
作者: goldseason    时间: 2009-6-22 21:22
不知道“高明”的招标人是如何改变中标人的。

我理解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人是非常困难的,不是要考虑承担什么样法律责任的事情。

我们知道即便调整后的中标人与招标人签署了施工合同,但施工前要办理施工许可证。而现在很多信息是联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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