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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广州地区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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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招标投标人
时间:
2009-6-24 08:34
标题:
关于加快推进广州地区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考(一)
2005年,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并选择长三角地区、环渤海地区作为建筑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地区。经过近几年的建设和完善,目前长三角地区的建筑业信用体系已初具规模并收到了良好成效。最近,为加快推进广州地区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和完善我市招标投标管理,广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监察局、市建委、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等单位,赴南京、苏州等城市学习考察,形成了以下调研成果。分三期刊载,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江苏等地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先进做法
(一)江苏、浙江、上海共建统一的信用信息库
据了解,早在2004年,苏浙沪三地政府就联合签署了《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信用体系建设合作备忘录》,拉开了探索区域信用体系建设合作序幕。2006年“信用长三角’’信息共享平台正式运作,标志着长三角地区信用体系建设区域性合作迈出成功的一步。目前,该平台已实现苏浙沪区域内200多万家企业16项基础信息数据共享,在苏浙沪建筑业初步形成“一处守信、处处得益,一处失信、处处受制”联动机制。
“信用长三角”采取“共建+自建”的建设模式,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三方在建立各自区域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分工协作,探索建立区域性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和信用信息共享模式;二是三方商定采用基本信用无偿查询、增量数据定制访问、技术实现互通共享的方式,最大限度实现三方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三是协商确定三方信用信息交换的元素、格式标准、流程、周期、技术实现方式、安全保障、运行制度等,推动三方信用产品的互认交换;四是三方承诺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依法合理使用共享信息,按照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履行保密等义务;五是三方建立区域信用信息共享和交换工作协商机制,共同培育和发展信用市场,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促使“信用长三角”真正成为长三角地区共享的社会资源。
(二)苏州市的主要经验
其一,突出综合考评。通过建筑企业综合考评,有效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的行为。
苏州市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起步较早,主要做法是:由建设部门牵头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以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资质(资格)管理数据库为基础,建立信用档案管理系统;以网络监管系统为主要载体,建立信用信息记录系统;以“苏州市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网”为窗口,建立信用信息发布系统。通过及时公布各类情况通报、处罚及考评结果等信用信息,社会各界均可以对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进行查询。在实践当中,苏州市招标办对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结果实行公示,已成为招标人自选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必查资料和重要参考。在投标资格审查阶段,苏州市招标办要求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不良行为记录查询,并充分利用企业信用档案,对投标单位的财务状况、业绩、从业人员和不良行为记录等情况给予综合评分,正确引导企业诚信经营。通过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形成“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苏州市制定并实行年度综合考评办法,对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检测试验等企业做出信用评价,并依法公示。年度综合考评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分别对应信用评价的A、B、C、D四个等级。企业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在“苏州市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网”网站上公示,并在系统数据库中长期保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登录查询。管理部门利用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为企业对外开拓建筑市场提供信用评价证明材料;实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与招标投标、资质年检、升降级相挂钩。被评为C、D等级的企业,工程投标资格审查中不予选用。
其二,突出联动管理。通过建立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机制,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
有形建筑市场在室内,施工现场在室外,两个市场如何实行联动管理?2008年,苏州市在全国建设系统率先出台了《苏州市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管理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全市的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也在全国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中创出了一条新路。
针对一些施工企业在参加招投标时好话说尽、中标成功进行施工时往往屡屡违规的现象,《苏州市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管理实施意见》明确规定,施工现场出现违规,必须与招标投标活动挂起钩来,把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发生的不文明施工行为,通过联动机制全部反馈到有形建筑市场的招投标系统,并作为施工企业的信用档案记录在案,作为能否进行招投标的一个重要依据。比如,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被市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注册建造师和项目总监,自通报批评之日起3个月内,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中不予选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涉及违法的,依法进行处罚。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注册建造师和项目总监,依据事故等级,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分别在6个月、9个月和1年内,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中不予选用。
(三)南京市的主要经验
建立严格的惩戒机制。通过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严重不良行为实行惩戒,促进招标投标活动主体诚信守法经营。
南京市从政府投资项目入手,突出失信监管的惩戒性。2006年,南京市出台市政府令,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及从业人员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禁止其在三年以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这对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诚信守法经营,收到了明显的效果。2008年,南京市出台《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严重不良行为实行惩戒的办法》,进一步强化失信惩戒机制,构建招标投标信用体系。政府部门把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在招标投标阶段和合同履行阶段中的各种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查询,将当事人信用状况与其招标投标活动挂钩。同时,建设市场的不良信用记录,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个人进行资质或资格管理和升级评审的依据。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制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可以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做出禁止性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依照《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严重不良行为实行惩戒的办法》,禁止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投标。
来源:发改委法规司
作者:
招标投标人
时间:
2009-6-24 08:37
关于加快推进广州地区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考(二)
2005年,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并选择长三角地区、环渤海地区作为建筑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地区。经过近几年的建设和完善,目前长三角地区的建筑业信用体系已初具规模并收到了良好成效。最近,为加快推进广州地区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和完善我市招标投标管理,广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监察局、市建委、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等单位,赴南京、苏州等城市学习考察,形成了以下调研成果。分三期刊载,供大家学习参考。
二、对建设广州地区招标投标信用体系的思考
(一)建设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必须拓宽视野,强化统筹意识。
通过考察南京、苏州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对我市推进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有了新的认识。建设工程招投标是建筑市场的一个重要环节,容易出现围标、串标、泄露标底等违法违规行为,而事实上,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各个环节同样会出现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例如:建设单位肢解工程发包、拖欠工程款;承包企业层层转包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办事不公正,扰乱了市场秩序等。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信用意识较薄弱,违法违规的失信成本较低,行业和社会信用体系尚未构建以及各管理环节没有建立诚信信息共享机制等。招标投标信用体系不是一个孤立的系统,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不但关系到建筑业的发展,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我们建立招标投标信用体系,不应仅局限于工程招投标环节,而要着眼于工程建设全过程,乃至于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设社会诚信体系,是经济社会向更高阶段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市应把构建社会诚信体系作为中长期工作目标,统筹规划,分步推进,以招标投标信用体系为试点和切入点,工商、劳动社保、环保、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国民经济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分类建立本系统的诚信信息平台,研究制定信用评价和分级管理方法,并加强各部门间的联系和沟通,积极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市场等手段,逐步形成规范化的自律、监督和服务机制,形成“多极联动、全方位响应’’覆盖经济社会各方面的社会诚信体系,真正实现“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
(二)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应当引入项目业主主观评价模式
1.现行建筑业信用体系评价机制的优缺点
从考察南京、苏州等地建筑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看,对建筑企业信用评价主要以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价意见为主。这种评价模式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评价意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二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管手段对建筑企业具有较强约束力,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建筑企业守法经营;三是由政府主管部门设定评价标准,便于行业统一管理。苏州市现行的建筑企业年度综合考评,证明了政府主导的信用评价管理是行之有效的办法。
但也应看到政府主导的信用评价也有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行政成本原因,行政主管部门设定的评价指标不可能细致到工程建设的方方面面,只是在某些重要环节,例如企业资质、执行建设程序、投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工程造价计价、科技进步、建筑节能等方面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判断企业是否达标。对于在评价指标中没有涉及的环节,无法认定其行为等级。二是评价依据主要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获得的表彰和处罚信息,而对大部分既没有得到表彰,也没有得到处罚的企业来说,难以对其进行真实的评价。三是政府主导的信用评价体系,忽略了项目业主对提供服务的设计、招标代理、监理、施工等相关企业的主观评价。
2.项目业主评价的重要性
建筑行业各方主体,可以大致分为提供服务方和接受服务方,其中项目业主为接受服务方;与此对应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咨询、施工等企业是提供服务方,也就是建筑服务企业。从规划设计、参与投标到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甚至到工程竣工后的质量保修和设备维护,在整个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建筑服务企业的行为说到底是为项目业主提供服务,处处都要体现服务质量。而建筑服务企业信用的根本来源,是其对项目业主提供服务的优劣,从这个角度上看,对建筑服务企业最有评价权的,是项目业主。已经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业主的主观评价,可以帮助计划招标选择建筑服务企业的准项目业主,更加全面地了解参与投标的建筑服务企业的信用情况。因此,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体系,不应忽视项目业主的主观意见,而应引导项目业主选择“口碑好”的建筑服务企业。
3.建立项目业主评价机制的初步设想
首先,建立项目业主评价机制应由政府主导,在制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标准时增加项目业主评价指标。其次,项目业主评价指标应覆盖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第三,项目业主评价体系应避免与工程建设各项技术指标重叠,着重体现项目业主对建筑服务企业的服务情况的评价。第四,应设立建筑服务企业信息反馈和申诉机制,避免项目业主的主观恶意评价。
(三)建立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应逐步推进信用服务市场化
从国外信用体系建设的模式看,建立信用体系有两种不同模式,即公共征信系统和市场征信系统。公共征信系统是以政府公共部门为主导建立的信用体系,更多地体现了监管者的意志和需要,而市场征信体系是以企业为主导建立的信用体系,采取专业化、市场化的运行方式,为社会提供更广泛、更专业的信用需求服务,服务范围更专、更广、更全面。
政府部门的人力、时间有限,而招标投标项目数量庞大,一旦真正启动信用体系,将面临人力、时间、财力等诸多现实问题。如果重新设立新的部门,又不符合“小政府、大社会”的发展方向。因此,政府部门应积极培育壮大信用评级行业,逐步推进信用服务市场化。
信用服务市场化应由市场主体根据市场发展自由决定,政府部门作为市场管理者,不应以市场参与者的身份加入市场竞争。政府建立信用体系是为了健全市场,保证公平的竞争环境,现行的信用体系是政府主导建立,基础信用信息是政府以市场或行业主管的身份向各市场主体采集,应保持中立和客观的属性。如政府通过建立、扶持信用服务企业进入信用服务市场,又犯了既是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老错误,受扶持的企业形成了行业垄断地位,所谓的信用服务市场将成为政府部门或少数垄断信用服务企业的财路。
信用服务市场化,政府的角色应该是做好基础信用服务的提供者,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或个人提供免费、真实的基础信用信息,目的是降低市场整体信用成本,提高市场参与者违法成本,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信用服务企业,提供的信用服务应该是比政府提供的基础信用信息更深入、详细和专业的信用评价,通过全方位的信用评价服务,收取服务费用,满足不同市场主体的差异化需求,形成信用信息互补。
来源:发改委法规司
作者:
招标投标人
时间:
2009-6-24 08:38
关于加快推进广州地区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考(三)
2005年,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并选择长三角地区、环渤海地区作为建筑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地区。经过近几年的建设和完善,目前长三角地区的建筑业信用体系已初具规模并收到了良好成效。最近,为加快推进广州地区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和完善我市招标投标管理,广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监察局、市建委、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等单位,赴南京、苏州等城市学习考察,形成了以下调研成果。分三期刊载,供大家学习参考。
三、加快推进广州地区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建议依托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立广州地区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平台
借鉴苏州市依托本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城建信息中心等机构,推进实施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工作的成功经验,建议依托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信息平台,建立权威的建筑行业信息资源数据库、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诚信资料库。以工程建设过程为主线,以网络化管理为手段,以信息数据为支撑,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企业和执业人员数据库,形成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发布、评价、监管体系,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市场主体、工程建设监管信息资源的统一管理,提高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和服务水平。在建立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监管综合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可向社会开放的招标投标市场守法诚信信息平台,逐步形成本区域乃至全国联网的基础诚信信息网络,为诚信评价提供信息保障。
(二)建立招标投标信用标准、评价制度
建议根据国家有关信用管理的规定,研究制定我市招标投标市场信用管理的办法和制度,规范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行为。研究制定招标投标市场信用评价办法,重点评价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信用行为。对建筑市场主体在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招投标交易、合同签订履行、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应达到的最基本信用要求,并将相关信息在有形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上向全社会定期发布。
(三)建立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信息征集制度
建议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启用广东省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通知》(粤建管函[2008]485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对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相关执法监督机构应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和不良行为及时记录、整理,并发送至有形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上网记录,整合形成基础性信用信息并及时发布,为招标投标市场监管提供依据。同时,建立信用信息的社会征集制度。建筑市场各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充分、及时地向社会公开相关建筑市场的法律、政策、标准等社会公用信息资源。征集信用信息要始终坚持依法、客观和公正性,保障信息质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此外,要与工商、劳动社保、环保、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研究建立信用信息采集和共享机制,采集并发布相关信用信息。
(四)建立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信息披露制度
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出了“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建议逐步实现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信息依法公开或共享,明确信用信息披露和使用权利和责任,逐步形成以政府部门为主的政务信息、行政执法信息披露系统,以行业协会和社会监督为主的招标投标市场信用评价及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信息披露系统。通过信息披露系统,及时向社会披露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建筑市场主体的招标投标信用状况。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信息披露要遵循依法、客观与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守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建立招标投标市场信用奖惩机制
信用奖惩机制是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对守信者给予鼓励,维护守信者合法利益;对失信者进行惩罚,提高失信成本。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必须与资质监管、市场稽查、评优评先等相结合,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对于一般失信行为,要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诚信法制教育,促使其知法、懂法、守法;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人员,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社会舆论等综合惩治措施,对其依法公布、曝光或予以行政处罚、经济制裁;行为特别恶劣的,要坚决追究失信者的法律责任,提高失信成本,使失信者得不偿失。信用体系建设要注意调动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参与的积极性,在招标投标、资质监管、市场稽查、评优评奖等建筑市场监管的各个环节,要研究出台对诚实守信的企业和人员给予鼓励的政策和措施,并加大正面宣传力度,使建筑市场形成诚实光荣和守信受益的良好环境。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课题组成员:
周灵,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章旺平,市发展改革委投资处处长
黄光裕,市发展改革委投资处副处长
付燕,市发展改革委投资处主任科员
李梅,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主任科员
周晓义,市发展改革委机教办主任科员
曾宁,市监察局副科级纪检监察员
廖集中,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调研员
黄熙明,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副主任
审核:周灵,核稿:黄光裕,执笔:周晓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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