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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某省高速公路建设招标投标联合监督办法 [打印本页]

作者: nblkq3987    时间: 2009-6-26 11:08
标题: 某省高速公路建设招标投标联合监督办法
高速公路建设招标投标联合监督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建设招标投标监督,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和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促进高速公路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高速公路建设,包括公路、桥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监督,是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省交通厅会同省人大财经委、省人民检察院、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重点工程建设领导组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法人组织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四条  对高速公路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联合监督,由省交通厅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办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参加联合监督的人员为国家工作人员,必要时可邀请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提供咨询。
第六条  联合监督的范围:
(一)招标投标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规定;
(二)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公平、公正、公开,招标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三)招标投标工作人员的遵纪守法情况;
(四)依法受理和调查关于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监督人员开展监督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监督单位有关招标投标工作的情况汇报,组织召开与监督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对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开标、评标等重要环节实施现场监督;
(三)查阅被监督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记录等;
(四)查询投标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诚信情况;
(五)接到投诉或举报后,可向有关单位或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方式。
第八条  开展资格预审、开标、评标等环节的现场监督工作时,应从监督人员中推选一名负责人,主持现场监督工作。招标人内部的纪检监察人员应接受现场监督负责人的领导。
第九条  现场监督工作应遵循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一)现场监督人员要按时进驻现场,及时宣布监督工作纪律;
(二)检查现场是否符合招标工作的有关要求;
(三)检查开展招标活动的有关批准文件;
(四)招标机构内部纪检人员向监督人员提供参加招标活动的全体工作人员具体分工情况登记表;
(五)对按规定允许进入招标工作封闭范围的人员进行登记;
(六)招标活动工作资料密封由招标人代表、评标专家组长、现场监督负责人共同签封,并指定保管人。
(七)填写招标投标现场监督登记表(附录)。
第十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参加项目评审工作的专家应当接受监督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向监督人员报告招标投标活动进展情况和招标投标过程的重大事项,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十一条  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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