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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按“开标一览表”唱标的隐患!!! [打印本页]

作者: linfeng    时间: 2009-7-12 13:48
标题: 按“开标一览表”唱标的隐患!!!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的组成通常有:
   1、投标书(或称: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或称:投标函附录)

        ……
   在招标文件中一般会有这样的表述:

  “为方便开标,请投标人将“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等字样。
   
        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为开启方便,或为节省开标时间等等原因,只开启“开标一览表”进行唱标,投标人代表在开标记录中签字确认,但在评审过程中发现“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书”内容不一致,以哪个为准进行评审?

    目前收集到的处理方法,是在招标文件中有两种约定方式,一种是以“投标文件正本投标书”内容为准;另一种是以“开标一览表”内容为准。
    那么,按上述两种方法,分别试想:  
   1、以投标文件正本的“投标书”为准,但开标是又没有被唱出,开标记录上记录的是“开标一览表”中的内容,且已被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如果不被认可,那开标记录的法律效力如何体现,公开的开标过程的严肃性何在?  
   2、以“开标一览表”为准,目前还未找到法律方面的支撑,“开标一览表”只表述了“投标书”中的部分内容,法律效力远不及投标文件,此作法很值得推敲。

   为避免隐患,开标时应直接开启投标文件正本,唱正本投标书内容,避免“开标一览表”与“投标书”内容不一致时造成的隐患问题。
   “开标一览表”(或称“投标函附录”)是将“投标书”(或“投标函”)内容进行表格化、直观化,方便评标时的评审,不应将“开标一览表”的作用扩大化,冲击了“投标书”的权威性。
  

   
作者: sdwf    时间: 2009-7-12 22:57
开标一览表应该俗称“唱标单”,是我们代理公司为了方便开标而创下的一个方法,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唱价完毕后,都需要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应该也是一种有力的证明!我们招标就是为了给投标人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只要投标人承认这种方式,也没什么不妥了,以上是我的个人意见!只是参与讨论!
作者: 海鸥飞处    时间: 2009-7-14 13:19
看书上也是说,以一览表为准的

个人认为,自己做的标书和一览表,如果唱标签字后才发现不一致,投标人一概自己承担后果。
作者: aferi    时间: 2009-7-14 15:04
分项报价与总价不一致,以分项报价为准,开标唱标价与投标书报价不一致,以唱标一览表唱标价为谁
作者: cico19840506    时间: 2009-7-15 13:44
按18号令第41条的规定,是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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