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2楼么么远兮于2009-07-13 08:02发表的 :
予以唱标,但只宣读其投标单位名称。
引用第1楼瓦坊于2009-07-12 23:31发表的 :
招标投标法对于开标时检查投标文件密封的立法原意是:投标人可能就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于开标现场提交了投标文件,也有可能更早提交了投标文件,无论是何时收到的投标文件,招标机构或招标人都有为之妥善保管,为之保密的义务,不得提前开启。
所以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开标时,投标人或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也正是基于这个理由,其检查的目的更多的是对招标人的监督,对投标人“密封是否符合要求”不是检查的重点。
楼主引用法律时忽略了一点问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是“开标时”,而非“开标前”。
开标前,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收受投标文件时,如果发现密封不符合要求,一般都会要求投标人重新密封,直至符合要求方受理并开具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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