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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政府采购法>的一点不解之处。请各位予以指点 [打印本页]

作者: 好人好梦3588    时间: 2009-7-13 21:41
标题: 关于<政府采购法>的一点不解之处。请各位予以指点
  <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当集中采购机构受采购人的委托进行政府采购业务时收费吗?如果不收费,那么有政府采购资质的招标机构怎么与之竞争?
作者: wbidding    时间: 2009-8-21 15:34
两者怎么会有竞争呢?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是集中采购机构代理,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并在限额标准以上的才能由采购代理机构代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9-8-23 14:50
1 一般来说采购目录中会规定什么类型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什么类型项目可以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因此在必须委托的项目中不会有什么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竞争。
2 目前社会上大的采购代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相比还是有人员素质上的优势。从采购效果看,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委托其他采购机构采购效果没有明显区别。而集中采购机构的运转要财政资金,而其他社会上的采购代理机构不但不花财政资金,还可以解决就业,缴税。
作者: litiejun    时间: 2009-8-31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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