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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大家讨论一下招标投标中心有权利招标吗 [打印本页]

作者: 招标投标人    时间: 2009-7-14 15:37
标题: 请大家讨论一下招标投标中心有权利招标吗
        目前有一些省份成立了招标投标中心涵盖了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土地交易、矿山交易等等,这些中心几乎都在自己组织招标投标的活动,请问一下专家及各位同仁他们这种行为是不是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呢?是不是偏离了两法的立法宗旨?
作者: xiaoxiao    时间: 2009-7-14 16:41
没有
没有
没有
作者: wangkoko    时间: 2009-7-14 17:02
这要看你怎么定义了,招投标中心包含了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也可以定为采购代理机构,只是,这个机构在政府采购法中才有其法律地位,在招标投标法中没有,在土地拍卖、工程招标等方面,中心应作为有形市场,即不具备招标代理资格。
因为两法打架的原因,如果,招投标中心如果定性工程招投标为工程采购,那么,其合法性也可以成立。因为,政府采购法中,包括工程,虽然其具体规定工程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但是,同时根据,法律中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工程同样可以适用政府采购法,招标中心采用工程采购于法可以.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 一席谈    时间: 2009-7-14 22:19
成立招标投标中心是政府为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有效配置,促进廉政建设的一项举措,一般涵盖了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土地(矿山)交易和产权交易等四大交易,招标投标中心首先是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的集中交易机构,具有场所功能且往往是事业性质的单位,不具备中介代理机构性质,根据四大交易的性质分别具有不同的功能,招标投标中心可以是集中采购机构行使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职能,但不能自己组织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因为《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只能上自行或代理招标两种形式,同时《政府采购法》规定工程招标适合《招标投标法》。对于土地(矿山)招拍挂可通过政府授权由招标投标中心组织,产权交易应由取得资格的产权交易所(企业)承担。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9-7-14 22:31
资源中心有那么多内行人帮业主采购吗?

查一下中心的主任、副主任,许多人根本是不懂专业的,是一些在其他部门安排不下的“领导干部”,某种意义上说,这些七中心八中心,有的就是因人设岗的。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9-7-15 09:03
按照我国的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组织招标的可以是招标人(业主)或是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你可以看看各地招标中心是否具备着两种性质。
作者: 招标投标人    时间: 2009-7-15 09:45
各地招标中心是事业单位编制,具有一定的执法权,是不应该组织招投标的
作者: 猪猪妈妈    时间: 2009-7-15 15:51
最为理想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该是一个公共资源交易的服务平台,是不应该有具体操作交易的职能的,但是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交易等交易操作机构(政府采购中心、产权交易中心和土地交易中心)都隶属于财政、国资、土地等负有交易监管职责的单位来管理,与其保留这种“管办不分”“同体监督”的模式,就不如将这些操作职能整合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但是,有一个前提非常重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绝对不能具有监督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职能,也不能隶属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管部门。不然的话,原有的分散在各个部门的“同体监督”、“管办不分”变成了集中在中心的“同体监督”、“管办不分”了。
作者: wangkoko    时间: 2009-7-15 16:19
引用第3楼一席谈于2009-07-14 22:19发表的  :
成立招标投标中心是政府为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有效配置,促进廉政建设的一项举措,一般涵盖了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土地(矿山)交易和产权交易等四大交易,招标投标中心首先是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的集中交易机构,具有场所功能且往往是事业性质的单位,不具备中介代理机构性质,根据四大交易的性质分别具有不同的功能,招标投标中心可以是集中采购机构行使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职能,但不能自己组织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因为《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只能上自行或代理招标两种形式,同时《政府采购法》规定工程招标适合《招标投标法》。对于土地(矿山)招拍挂可通过政府授权由招标投标中心组织,产权交易应由取得资格的产权交易所(企业)承担。
楼上对于中心不能自己组织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鄙人不能赞同,招标投标法既然可以定义为代理招标,即使适用招标投标法,同样可以以采购代理名义委托于招投标中心,从法律上讲,工程采购适用招标投标法,其程序流程必须符合招标投标法,但是关于集中采购机构这一块,我认为,代理招标给与集中采购机构,在法理上是可行的。
作者: wangkoko    时间: 2009-7-15 16:20
引用第4楼汉瓦于2009-07-14 22:31发表的  :
资源中心有那么多内行人帮业主采购吗?

查一下中心的主任、副主任,许多人根本是不懂专业的,是一些在其他部门安排不下的“领导干部”,某种意义上说,这些七中心八中心,有的就是因人设岗的。
本文应该探讨中心是否可以招标,至于政治上的事情,呵呵,就不要涉及,我认为从法理制度上可以
作者: wangkoko    时间: 2009-7-15 16:22
引用第6楼招标投标人于2009-07-15 09:45发表的  :
各地招标中心是事业单位编制,具有一定的执法权,是不应该组织招投标的
错了,招标中心没有执法权,呵呵。我就是中心的。中心涵盖职能中没有执法
作者: wangkoko    时间: 2009-7-15 16:24
引用第7楼猪猪妈妈于2009-07-15 15:51发表的  :
最为理想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该是一个公共资源交易的服务平台,是不应该有具体操作交易的职能的,但是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交易等交易操作机构(政府采购中心、产权交易中心和土地交易中心)都隶属于财政、国资、土地等负有交易监管职责的单位来管理,与其保留这种“管办不分”“同体监督”的模式,就不如将这些操作职能整合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但是,有一个前提非常重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绝对不能具有监督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职能,也不能隶属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管部门。不然的话,原有的分散在各个部门的“同体监督”、“管办不分”变成了集中在中心的“同体监督”、“管办不分”了。
这位说到点子上了。
但是还有一点错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涵盖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职能,其应该具有操作的职能。否则就违反 政府采购法。
作者: wangkoko    时间: 2009-7-15 16:31
引用第5楼bidboy于2009-07-15 09:03发表的  :
按照我国的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组织招标的可以是招标人(业主)或是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你可以看看各地招标中心是否具备着两种性质。
如果财政性资金的项目,由当地政府授权,招投标中心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统一招标人,是否可行?这个我还真是不怎么清楚,请教专家[s:125]
作者: 招标投标人    时间: 2009-7-16 08:46
Quote:引用第6楼招标投标人于2009-07-15 09:45发表的  :
各地招标中心是事业单位编制,具有一定的执法权,是不应该组织招投标的
错了,招标中心没有执法权,呵呵。我就是中心的。中心涵盖职能中没有执法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下设立五个业务部:

业务一部:负责建设工程类项目的招投标业务操作;

    业务二部:负责政府采购类项目招投标业务操作;


    产权交易部:负责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各类市场主体产权转让业务操作。
    业务四部:负责国有土地资源出让业务操作。

    大建设部:负责大建设项目业务操作。
作者: wangkoko    时间: 2009-7-16 09:00
这里所说的业务操作,比如业务二部,行使政府采购业务操作,业务一部行使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业务操作,业务四部是土地有形市场业务操作,至于大建设部,产权交易,都是各个有形市场服务的操作而已。
作者: wangkoko    时间: 2009-7-16 09:01
交易中心本身不可以行使执法或监督,否则,其单位行为就属于非法行为。这在我们浙江省今年22号文中也有明文规定:   招投标中心不得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9-7-16 09:08
[quote]引用第12楼wangkoko于2009-07-15 16:31发表的  :

如果财政性资金的项目,由当地政府授权,招投标中心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统一招标人,是否可行?这个我还真是不怎么清楚,请教专家[s:125][/quote

财政资金项目都有项目单位的从立项到最终验收要负责的。有些如办公设备定点采购是针对所有项目单位的。应该由财政部门统一作为采购人进行采购。
所以我说招标中心的性质很重要。
作者: wangkoko    时间: 2009-7-16 09:19
[s:72] bidboy 的看法我觉得值得商榷。财政部门作为采购人?财政部门应该是采购监督部门才是,政府采购法中,财政部门的定位很清晰了,就是监督管理部门,在财政系统的文件中也有明确的定位。如果财政部门再作为采购人,那么业主和监督部门成为一个部门,就意味着新的另一种形式的管办一体。
作者: 唯商不利    时间: 2009-7-24 18:10
说白了不就是  跟四楼上说的 因岗设人么  ~~     现在不都是这样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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