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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串通投标罪是否适用于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 [打印本页]

作者: 瓦坊    时间: 2009-7-18 19:06
标题: 串通投标罪是否适用于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
看书的时候想起一个刑法的问题: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属串通投标罪。
我国的刑法定罪的原则是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得量刑处罚。
按着这个原则,政府采购除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中(包括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损害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利益,情节严重,或者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一气,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能否认定为串通投标罪?

如果可以,似乎也能说得通,可以把政府采购的几种方式认定为广义上的招标行为;如果不可以,则可以解释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附刑法的两条规定: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熟悉招标司法实务的网友请发表各自的见解。
谢谢。

作者: fcm9898    时间: 2009-7-18 19:21
个人认为可以把政府采购的几种方式认定为广义上的招标行为,采购行为,不论是采用哪种,目的都是为了引起充分的、正当的竞争,只有额度大小的不同,没有本质的区别。
作者: 瓦坊    时间: 2009-7-18 22:18
引用第1楼fcm9898于2009-07-18 19:21发表的 :
个人认为可以把政府采购的几种方式认定为广义上的招标行为,采购行为


我困惑的就是,政府采购中的非招标方式能不能视为刑法意义上的“招标”(注意,不带采购)?

作者: 坊间    时间: 2009-7-18 23:33
除了招标投标,其他采购方式中的“串通”,不管严重到什么程序,好象都不会进监狱?
作者: goldseason    时间: 2009-7-19 00:31
引用第2楼瓦坊于2009-07-18 22:18发表的  :


我困惑的就是,政府采购中的非招标方式能不能视为刑法意义上的“招标”(注意,不带采购)?

存在串通投标罪,对于其他非招标方式的串通,应该不可以采用“类推解释”吧,也是不存在串通询价罪、串通竞争性谈判罪吧,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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