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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求教版主(施工过程中的会议纪要和合同专用条款有矛盾,请问以那一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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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行知
时间:
2009-7-21 10:16
标题:
求教版主(施工过程中的会议纪要和合同专用条款有矛盾,请问以那一个为准?)
中国招投标协会论坛有一则问答:
问:施工过程中的会议纪要和合同专用条款有矛盾,请问以那一个为准?
答:合同文件优先次序是在确定招标文件时,就已经在通用合同条款或专用合同条款作了规定,并为投标人的投标条件。而施工过程的会议纪要是签订合同之后,在合同实施期出现了会议纪要。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通过会议纪要对合同进行变更(包括合同条款和项目设计等的改变)、索赔、违约的处理、不可抗力和风险的分配等。因此当发生会议纪要与专用合同条款有矛盾时,会议纪要优先于专用合同条款。也就是说合同执行期是可以通过会议纪要(即通过协商)改变合同文件的。
不解的是:招投标法不是规定不得再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吗?虽然以会议纪要等形式表示变更原合同内容是双发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招投标的项目如果都可以这样不是乱了吗?
谢谢
[s:90]
作者:
行知
时间:
2009-7-22 10:26
再次向各位前辈大师们请教,望不吝赐教! [s:72]
作者:
litlong
时间:
2009-7-22 10:45
可以对‘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研究一下。
投标书应该是基于招标书制定的,
当对招标书内容有重大异议时,应该在递交投标书之前与招标方明确。
所以此后在进行内容(会议纪要), 理论上讲是不应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但因为招标阶段,招标方和投标方的分析疏漏或客观原因无法实现其内容时,
也可以通过后期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来弥补或修改其内容。
举个例子:
招标书中要求某种型号的零件,
投标者认为这是可行的,
但执行阶段发现此种型号已停产,无从购买。
这时可以通过会议纪要等方式来修改产品型号。
分析:
换了型号,是否可以认为是违背?
为了履行整体的项目内容,换了型号是为了正确履行这个项目。
所以总体上这种不应属于‘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
希望能有所帮助。
作者:
行知
时间:
2009-7-22 10:59
首先感谢 litlong 的解答,您说的是当标的发生变化时协商处理的情况,但假如出现:固定价合同,开工后双方又协商材料价格波动超过X%时即调整差价,此行为如果合法,那么,是否对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造成了不公正不公平?对国有资金来说,是否增加了不应该支付的资金?
期待更多老师们的关注!
作者:
爱敏
时间:
2009-7-22 11:15
我认为固定价合同不就再调整差价,否则就不应签固定价合同
作者:
litlong
时间:
2009-7-22 15:27
3楼的问题,涉及到得法律和公平性问题,我就不太清楚了。
曾经在项目有过供应商索要过此种差价,
但被否决,此后也没有闹到法庭,就按照原来的价格解决了。
期待老师们的精彩分析~~
PS:
曾在在一些公司的招标文件中(即便是固定价合同),
看到有一种条款是因买方要求修改的工程内容,
可以相应的公式来计算其增加成本。
这部分是可以合法的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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