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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招标代理资格,请大虾指教. [打印本页]

作者: gzmw    时间: 2009-7-24 09:29
标题: 关于招标代理资格,请大虾指教.
某建筑项目工程,为不完全代建制建设.前期已完成设计招标,代建单位招标,造价咨询单位招标,监理招标.
现要进行工程招标(土建总承包和机电总承包),以上三个单位(代建、造价咨询、监理)都具有工程建设招标代理甲级资质,
他们作为本项目工程招标的代理机构有无法律法规的限制?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09-7-24 10:42
工程招标代理甲级已经可以了。但代建的项目,还是应由代建单位进行招标,便于管理。找代建单位的时候应该考虑到啊。。
作者: gzmw    时间: 2009-7-24 12:01
引用第1楼毅青于2009-07-24 10:42发表的  :
工程招标代理甲级已经可以了。但代建的项目,还是应由代建单位进行招标,便于管理。找代建单位的时候应该考虑到啊。。

代建招标是一定的,担心代建又做招标代理,玩猫溺.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09-7-27 09:10
代建单位其实在中标的那一刻起就已经接替了招标人工作,选定了他就应信任他。
招标人自己有组织招标的能力,干嘛不自己招标。
他们没有必要玩猫腻,性价比最高也同样是他们的目的和要求。
作者: gzmw    时间: 2009-7-27 10:18
貌似有理!
殊不知代建单位对出钱的业主而言也是属于"乙方".
从来没听说过"乙方"值得信赖的.
代建方有任何一点"想法",谁来监督?业主成为砧板上肉不远矣!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09-7-27 10:53
那么干嘛还要选择“代建”,代建本身就是一个信任度极高的活动。
如果信任度差,就只能步步紧跟其后,进行时时监督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9-7-27 11:03
引用楼主gzmw于2009-07-24 09:29发表的 关于招标代理资格,请大虾指教. :
某建筑项目工程,为不完全代建制建设.前期已完成设计招标,代建单位招标,造价咨询单位招标,监理招标.
现要进行工程招标(土建总承包和机电总承包),以上三个单位(代建、造价咨询、监理)都具有工程建设招标代理甲级资质,
他们作为本项目工程招标的代理机构有无法律法规的限制?

就目前我国的情况做代建风险是很大的,因此在没有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很少项目采用代建的。代建的体制还需要完善。
作者: gzmw    时间: 2009-7-27 12:19
引用第5楼毅青于2009-07-27 10:53发表的  :
那么干嘛还要选择“代建”,代建本身就是一个信任度极高的活动。
如果信任度差,就只能步步紧跟其后,进行时时监督了。
代建,不是选择的,一来是业主没有建筑工程方面的专业力量,二来是行政指定.
为加强廉政建设,业主认为有必要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谢谢您的回复.
作者: tunnel    时间: 2009-7-27 12:23
认同毅青老师的看法
作者: gzmw    时间: 2009-7-27 14:53
引用第8楼tunnel于2009-07-27 12:23发表的  :
认同毅青老师的看法
也同意老师的看法如何.
但更需要法规条款的支持.
作者: tunnel    时间: 2009-7-27 16:47
没办法,中国就这样。好好活着吧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09-7-28 09:17
         “代建”的含义大体是:
         基本定义: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活动,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项目代建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分阶段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其中分: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即项目代建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在业主委托范围内协助业主进行全过程或者分阶段的项目管理服务,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工程项目管理承包:即项目代建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承包管理,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承担项目管理责任。
招标的职责: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
        协助业主方进行招标。
        工程项目管理承包:
        负责进行招标。
        不知,您哪里是招标找的“服务”的还是“承包”的,就在这里有些不同,但招标肯定是“代建”单位的事情,不可能再用别人。

        可能与您的初衷不同,但已经既成事实。
作者: gzmw    时间: 2009-7-28 09:57
引用第11楼毅青于2009-07-28 09:17发表的  :
         “代建”的含义大体是:
         基本定义: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活动,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项目代建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分阶段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其中分: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即项目代建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在业主委托范围内协助业主进行全过程或者分阶段的项目管理服务,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工程项目管理承包:即项目代建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承包管理,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承担项目管理责任。
.......
鉴于业主本身专业性太强,建筑项目涉及工艺太专,所以采用"部分代建",且属于"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类.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09-7-28 10:42
那就是协助业主方进行招标。
业主方没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委托他们进行招标代理工作,业主进行监督;业主方有自行招标能力并且已经备案的,可以自己进行招标。
委托他们进行招标的,如果他有自己的施工企业,在代建合同中没有将施工直接发包给他们,根据公平原则,他的企业是不能参加投标的。

作者: gzmw    时间: 2009-7-28 10:55
引用第13楼毅青于2009-07-28 10:42发表的  :
那就是协助业主方进行招标。
业主方没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委托他们进行招标代理工作,业主进行监督;业主方有自行招标能力并且已经备案的,可以自己进行招标。
委托他们进行招标的,如果他有自己的施工企业,在代建合同中没有将施工直接发包给他们,根据公平原则,他的企业是不能参加投标的。
对这句话理解很别扭"业主方没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委托他们进行招标代理工作,业主进行监督".------为什么要"委托他们进行招标代理"!
我理解是业主方没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委托有招标能力的招标代理,如可选招标代理不止一家,业主可择优选取.我的问题是,代建也有招标代理资质,如无法律法规障碍,它便能进入业主可选招标代理范围.
代建作为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吗?这是我关心的问题!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09-7-29 09:19
标题: 确实
确实很别扭,因为代建本身就说明业主方没有招标代理能力,属非经营性项目,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等等。

所以,须委托他人代建,那么,如果再选其他招标代理,您还得再支出一笔代理费。即使是项目管理服务方式中的协助业主方,您还需要三级管理,即:业主派员、代建派员、代理公司招标,搞这样复杂。

各个地区的文件有些出入,但代建的活,招标这个事还是代建管,再让代建招招标代理公司,很奇怪的样子。那么,代建单位什么活都不用干了,有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队伍、招标代理,那找一个全过程监理就行了。其实招标只是建设项目管理大过程中在管理上的一个小过程,应该责无旁贷的是代建的工作,想推都不行(不用再付代理费)。

相关文件请查: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之类。

因为不知道您是哪个地区的,可以在网上查当地的文件,例如:某某市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或某某省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作者: gzmw    时间: 2009-7-29 14:20
谢谢.
作者: gzmw    时间: 2009-9-17 12:54
引用第1楼毅青于2009-07-24 10:42发表的  :
工程招标代理甲级已经可以了。但代建的项目,还是应由代建单位进行招标,便于管理。找代建单位的时候应该考虑到啊。。
请问如何理解建设部2007年第154号令
第二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09-9-18 11:17
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注意是:“建设投资主体职责”。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公开招标。第六条规定: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市发改委、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定相关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代建是为业主找一个能替他干活的专业化组织。例如一个党政机关没有专业化的基础建设专业人才,要盖一个办公楼,放在过去,要聘专业人员成立临时建设项目办公室,从此后就要养着这些人。而现在有了代建制度后,就不用再聘那么多的工程建设专业人员,由招标确定的代建单位来进行项目建设,项目完成后将工程项目交回。它是改革开放后为公益性建设项目而建立的一项切实可行的制度。
    代建项目的代建人确定后,依据三方合同委托的内容,以建设单位名义行驶项目建设的权利和义务,与代理机构有很大不同。
    而154号令25条是针对招标代理机构所制定,是指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代建单位与招标代理因为有本质的不同,签订三方合同后他是业主,所以不能套用建设部154号文中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
作者: 大力    时间: 2009-9-21 14:21
首先看是否在相关单位的委托合同范围内,属于哪一家的合同责任;
如果是没有在相关的任何一家的合同范围内,由建设单位选择招标代理单位;毕竟招标代理的费用的还需要另行支付。
作者: gzmw    时间: 2009-9-21 16:24
引用第19楼大力于2009-09-21 14:21发表的  :
首先看是否在相关单位的委托合同范围内,属于哪一家的合同责任;
如果是没有在相关的任何一家的合同范围内,由建设单位选择招标代理单位;毕竟招标代理的费用的还需要另行支付。
委托合同明确规定,招标代理由业主确定,代建负责招标管理.
问题的焦点在,代建作为待选招标代理的角色,是不是首先要满足建设部2007年第154号令的相关规定.
作者: 大力    时间: 2009-9-22 12:01
个人理解,建设部2007年第154号令主要是规范招标代理资质和资格方面的规定,和阶段性的代建制不矛盾。
另外,代建制在全国各地都是属于“试点”阶段,有很浓郁的的“地方特色”,全国范围内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不能全盘照搬已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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