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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案例【4.26】参考答案的一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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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地铁宝宝
时间:
2009-8-2 17:10
标题:
对案例【4.26】参考答案的一些看法
在案例【4.26】投标函报价大小写失误不当处理的参考答案里,对第二问的回答是“同时,也不能判断其为明显的文字错误,所以,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没有权利要求投标人进行更正。”我个人认为这个回答值得商榷。
因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
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我认为这个应该是明显的文字错误,“玖拾捌万万元”是个什么概念,这个错误太明显了,应该给予澄清。不知各位同仁对此有何看法?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9-8-2 21:44
楼主对该案例分析,提出自己独立思考的见解,很好。
但是,希望大家一起来讨论,这种错误该不该允许澄清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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