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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案例【4.26】参考答案的一些看法 [打印本页]

作者: 地铁宝宝    时间: 2009-8-2 17:10
标题: 对案例【4.26】参考答案的一些看法
在案例【4.26】投标函报价大小写失误不当处理的参考答案里,对第二问的回答是“同时,也不能判断其为明显的文字错误,所以,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没有权利要求投标人进行更正。”我个人认为这个回答值得商榷。
因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我认为这个应该是明显的文字错误,“玖拾捌万万元”是个什么概念,这个错误太明显了,应该给予澄清。不知各位同仁对此有何看法?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9-8-2 21:44
楼主对该案例分析,提出自己独立思考的见解,很好。

但是,希望大家一起来讨论,这种错误该不该允许澄清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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