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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原来我已犯罪很多 [打印本页]

作者: 投标刀客    时间: 2009-8-3 16:50
标题: 原来我已犯罪很多
今天看完了《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

我才突然意识到,原来我从事招投标的日子里,我已犯罪许多,还很严重的犯罪。
从事招投标以来,经手的项目几乎都是千万的。百万的项目公司压根就看不上做。
各种途径的投标,我本以为是一种荣耀,拿到项目的那种成功的自我满足感让我对 一切的 规矩 有种不屑的感觉。

然而我却是在犯罪。
如果追究到法律的责任,我累计亿计的金额 …… Oh~  my god !

万能的主啊,宽恕我吧。


们 , 你们都应该 忏悔 !
作者: lanchong    时间: 2009-8-3 19:10
你写的啥啊!我们社区里没有诗人、艺术家之类,看不懂!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09-8-4 08:03
王石:现在不行贿成过街老鼠 行贿反而成英雄(转)(2009-07-09 20:54:10)
编者按:6月27日,《南方周末》为了纪念创刊二十五年,办了一场题为“致敬——中国梦•践行者”的电视文化晚会,编辑部选了8个人作为“时代标杆”,企业界选的是王石。编辑给了王石三个词:企业教父、探险家、不行贿者,让他选一个作为标杆的特征。王石选了“不行贿者”。

以下为王石演讲内容:





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

《南方周末》邀请我来,给了我三个标签选择,一个是企业家,一个是登山家,一个是不行贿。我就从不行贿说起。

简单来讲,不行贿是我到深圳之后的做事原则。我是这样,企业也是这样。

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个人不行贿,但是你的公司就没有行贿的行为吗?我想一个公司,如果从制度上确定一件事不能做,那财务上就无法支出。作为万科来讲,它是制度上不允许行贿,尽管到现在很多人不相信,但是还没有揭发一个案例说万科在行贿。

不行贿作为一个底线,大家都认为不可能,或者认为可能,但觉得很难。刚才我回答了第一个问题,说它是可能的,第二难不难?它确实很难,但是不像想象的那么难——如果你假定这个社会就是一个行贿的社会,当然不行贿你会无法生存;但是如果你假定这个社会既有受贿的风气,也有不受贿的廉洁官员,这样做就不那么难了。

大家更多把我和登山联系在一起,我觉得登山是一种个人生活方式的选择。之所以成为企业家,那是职业上的选择,从某种角度上是一种被动,正因为你事业成功了,生活上就可以做愿意做的事情,可以冒险。

我的身份别人看来是知名企业家,跟登珠峰就不大有联系了,就会得出很多猜测——说这家伙是靠登山出名,他怎么可能登上珠峰,一定被人抬上去!

这种猜测我不多解释。我想说的是,首先登山是实现自己儿时的梦想,即使做企业很成功了,它并不是我非常喜欢做的。我也想搞艺术,但是我这方面没什么才华。首先对自身的满足,这非常重要,再一个是对自然的热爱,这样我就去登山。

就给我这两个头衔,如果让我选择的话,我非常清楚,登山家和企业家选择哪个?我选择企业家,因为那是我的立足之本,谋生就靠那个,登山家是业余爱好。如果说我能靠登山赚钱,当然选登山家。

我觉得有意思的是这次《南方周末》让我选,企业家、登山家、不行贿符号,你选择哪一个?我选择不行贿。为什么呢?你觉得可以做的事情、最起码的事情,反而成为你的标志符号,不行贿是一个标志,我觉得很荒诞,是《南方周末》荒诞,王石荒诞,还是这个社会荒诞?

我们来看看是谁的荒诞。

八年前,去云南参加一个企业家论坛。我上去发言,讲到万科的不行贿,有一位嘉宾,也是国内比较出名的企业家,他上来的大意就是王石先生不行贿,我很佩服,但是只是个案,因为在中国不行贿,一事无成,比如说我就行贿。下面是三百多位企业家热烈的掌声。

我讲我不行贿,下面没有掌声,他讲他行贿的时候下面是掌声雷动。我坐在台上多少有点尴尬。

这给我刺激非常大,现在不行贿成了过街的老鼠,行贿反而成了英雄了。

第二个例子,在北大的光华管理学院,一年一次和学生讲企业伦理道德。第一次讲课的时候,当我讲到万科不行贿的时候,讲师说王石先生你停一下,请北大的学生,人数大概是二百多人,说相信王石先生不行贿的请举手。结果举手的不超过1/3,我相信有的人还是给我面子。

这种情况持续了八年,我去年经历了万科的“捐款门”,我的信用、社会形象遭到了挑战,再一次到光华管理学院讲课的时候,很有意思的是,这位讲师现在是教授了,把我多年前第一次讲的录像放出来了,再问,下面请相信王石先生不行贿的举手,这一次举手超过一半,还不是全部。

这个主题,我不仅仅在大陆讲演,也在新加坡、香港、台湾讲演。反应是完全不一样的,显然他们非常佩服,相信我不行贿。

我们现在的问题在哪里?不在于社会风气怎么样,不在于行贿不行贿,而在于社会的价值标准——就是行贿是肯定的,不行贿是否定的。我觉得这个问题是非常大的。而且突然发现,万科成立25周年,《南方周末》也成立25周年的时候,选择我的符号是不行贿。我觉得这是社会的荒诞。

从艺术理解力来讲,我始终还是停留在印象派的水平,到毕加索的画我就看不懂了,这和我小时候所受的教育有关系。现代主义哲学,我也看不懂。但是从我个人的经历,我今天理解了,什么叫存在主义?就是它的偶然性和荒诞性。

回到今天的主题,我们讲到文明复兴,从我经历1950年代、1960年代“文化大革命”到现在GDP挂帅,我觉得这个问题是非常大的。如果我们现在不改变这种现状,将非常糟糕。

最后,我也很想就江平教授的法治天下,来谈谈我的感受。

万科曾经就两个案子打官司,中院我们赢了,对方上诉到高院,我们又输了,最后不得不到最高法院要求终止执行,我们和最高法院没有任何关系,最后还我们公正。所以要讲公平,法治是非常重要的。

我想中国既然面临偶然性和荒诞性,实际上我们要走向法治社会,可以说很难,也可以说不难。比如说我们谈到农民问题,多少年的农业税,说取消,一个文件就取消了。现在我们既然谈到平等,社会上更多强调的是一种生存的平等,我觉得是不够的。要做到平等,最起码在就业、受教育等方面,尽量取消二元化社会。农民进城,他们的子女教育、医疗保险能和我们城市人一样,我觉得中国的未来复兴就非常有希望。谢谢各位!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7746480100e8fh.html
作者: 投标刀客    时间: 2009-8-4 08:29
引用第1楼lanchong于2009-08-03 19:10发表的  :
你写的啥啊!我们社区里没有诗人、艺术家之类,看不懂!
我想做 招标的诗人,投标的艺术家 。
作者: kobe    时间: 2009-8-4 09:19
也不怕打雷!切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9-8-4 16:28
违法肯定是有存在的,犯罪得看涉案情节了。

除了涉嫌“串通投标罪”外,或许还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9-8-4 16:29
标题: 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和构成
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和构成
一、本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刑法第223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的第1项规定,“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串通投标的行为给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所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
     立案标准的第2项规定,“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应当立案追究。
     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对投标招标活动的其他参加人,采用精神强制的方法使其产生恐惧,而被迫接受行为人提出的招投标条件的行为。
     所谓欺骗,是指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其他招标人、投标人“自愿地”接受行为人提出的招投标条件的行为。这种“自愿”,实际上是受行为人的欺骗而上当所致,并非真正自愿接受。
     立案标准的第3项规定,“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应当立案追究。
    二、本罪的构成
    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竞争秩序以及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国家、集体、公民的权益。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行为,即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
     (1)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为。具体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投标人为了谋取高额利润,相互作弊提高标价,迫使招标人不得不在过高的标价中选择。其二,投标者为了限制彼此之间的竞争,损害招标人的利益.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标价,或者协议在类似的项目中轮流中标,使招标者无法择优选择。同时使一些竞争对手的正常标价显得过高,使其不能入围,阻止其进入本应进入的经营领域。
     (2)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串通投标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由于串通报价,而使招标人无法达到最佳的竞标结果,或者其他投标人无法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参与竞争投标而受到损害的;造成招标投标工作严重混乱的;使招标人蒙受重大损失等情形。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明知自己的串通投标行为会造成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仍然希望并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从而实施犯罪行为。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本罪的认定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投标人相互串通报标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故意实施了上述损害行为,但情节并不严重或者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利益的,不应认定为犯罪。
    2.本罪是必要的共同犯罪,即只有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共同实施犯罪才能完成。至于投标人、招标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刑事责任,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五)本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223条的规定,犯串通投标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231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作者: 投标刀客    时间: 2009-8-4 16:48
引用第5楼汉瓦于2009-08-04 16:28发表的  :
违法肯定是有存在的,犯罪得看涉案情节了。

除了涉嫌“串通投标罪”外,或许还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嗨,为了生活,为了我活命的工作。
我为了 投标啥没有干过啊?

前期忙运作
中期忙标书
后期忙合同

运作忙磕头
标书忙作假
合同忙协调

忙标书,假证明,假评估,假报告,假公章……太多了!
风雨中成长。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9-8-4 17:03
本报讯 (记者李栋 通讯员赵浩、卢达强、黄创彬)湖南某水电公司一业务员来广州参加某区河涌管理所的招标,因手续不全,花了几百元在街边买来伪造出的11枚公章,在白云机场过安检时,被机场公安局查获,目前,该业务员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被警方刑事拘留。

  2009年7月25日14时许,一名携带多枚公章的男子在白云机场通过安检时,被带到白云机场公安局。经了解,该旅客姓何,湖南常德市人,其随身携带15枚公章,有11枚公章无法提供合法来源。

  经查,旅客何某系湖南某水电工程公司的业务员,在21日来广州准备参加广州市某区河涌管理所的招标工作。

  为了能报名参加招标,何某就想出伪造公章的办法,其于7月22日与7月24日花了几百元在街边找人伪造出11枚公章,公章单位有“常德市水利局”,“常德市社会劳动保险处个人账户管理科”等。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 行知    时间: 2009-8-4 21:52
其实大家都在干,为啥怕说出口?围标、串标都是普遍现象,连招标管理部门都是无奈、睁只眼闭只眼
作者: 行知    时间: 2009-8-4 21:57
有次开标前某人就放言:此项目非我莫属!开标时我在评标室,发现:7家投标均出自一人之手,报价呈梯次配置,评标结果:此公挂靠的某家中标
作者: tunnel    时间: 2009-8-5 08:53
这就是腐败的高效率
作者: 风清扬001    时间: 2009-8-5 09:01
真是佩服你了! [s:56]
作者: 卢军    时间: 2009-8-5 11:07
大家都是为了吃饭 啊
作者: daisy21cn    时间: 2009-8-5 13:25
现在国内招标又有几个是不违章违法的?
但是要注重,形式的变化能带动实质的变化,一点一点。
需要做的是尽可能缩短时间。
作者: 我已开始练习    时间: 2009-8-5 13:28
真正起作用的都是潜规则啊 [s:90]
作者: 南在南方    时间: 2009-8-5 16:09
第一天做这个,一个购买标书的人问我卖出去基本了,我说两本了,过几天一看法规,透露投标人数量或者名称的,处以一万到十万元的罚款。我两千元的工资什么时候能攒够第一天的罚款?!
作者: snowred    时间: 2009-10-22 11:59
我从事投标还没经历过这么大的金额,看来不用担心
作者: zouguolai2    时间: 2009-10-22 14:52
强制考试至少能让人理论上清楚很多,慎行!
作者: yangzifu    时间: 2009-10-23 17:02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flashman9911    时间: 2009-10-23 17:12
楼主的感受我很同意,那些回复一些闲话的人一看就是一些雏子,招投标不做假那还叫招投标吗?你们也不想想如果招投标里面没有一些猫腻有哪个项目可以顺利运作下去的,幼稚~~~
作者: hardyharry    时间: 2009-10-30 11:25
[s:30] 有待思考``
作者: 余以军    时间: 2009-11-4 10:06
当前招标投标业界的问题,我认为很大程度上不是因为胆子大,而是
    因为无知,所以无畏![/color]
作者: david    时间: 2010-1-8 09:06
潜规则
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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