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求助] 答疑与澄清的期限 急求 [打印本页]

作者: nymph    时间: 2005-11-4 10:25
标题: [求助] 答疑与澄清的期限 急求
投标法第23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求助:那有没有哪条法律规定投标人必须在多少天内提出疑问阿?过了这个日期招标人就没有义务答疑了阿?
     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那我们应该怎样处理这类问题呢?
  

     谢谢了
作者: 古越龙山    时间: 2005-11-4 13:07
在事实上,供应商拿到采购文件往往已经过了“截止时间15天”。
确实是个问题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5-11-4 13:08
标题: 招标文件有规定
商务部机电司的《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第一册 投标人须知中有规定:

6.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潜在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机构和招标人。招标机构对其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投标截止期15日以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作者: 古越龙山    时间: 2005-11-4 14:07
就是说,领采购文件、阅读、提问都必须在15日前完成?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5-11-5 16:55
标题: 如果
如果投标人的问题带有普遍性并且比较重要,招标机构会(应该)澄清问题并推迟投标截止期。
作者: 古越龙山    时间: 2005-11-6 10:09
我们这里对金额在70万以内的项目常采用“公开询价”的方式,它的特点是公告起到开标可以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为3天。那么15日的时限根本谈不上了。
另外一个问题是,“询价”有点被滥用了。不过这不是这里的话题。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