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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代理案例分析 [打印本页]

作者: yuanlaibucuo    时间: 2009-8-13 21:58
标题: 招标代理案例分析
案例描述:
某国营工厂新建项目,立项批复投资1.5亿元,其中厂房面积35000平方米(钢结构部分为15000平方米),预计投资5900万元,某乙级代理公司代理厂房施工招标。

2006年6月5日(星期一)发出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公告,要求投标申请人具有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6月8日已有40名投标申请人报名,由于报名人数太多,于6月9日紧急通知所有申请人补充递交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由此通过预审8名,有效控制了投标人数。

6月16日至20日发售招标文件,定于7月7日开标。招标人为了节约招标费用和招标时间,由设计单位提供招标用工程量清单,编制预算控制价为5800万元,为了压缩投资将公布预算控制价为5400万元。7月3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有三处错误且必须修改,当天发出补遗通知给所有投标人,并将开标日期延期至7月14日。

7月14日开标时,投标人A发现并提出“投标人B的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人应当拒绝其投标”,由此发生分歧,现场监督部门人员检查后认定投标人B的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但为了不影响整个开标进程,通过协调,投标人A保留意见,现场照相取证后,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予开标并送入评标室进行评审。评标专家均是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业分部为:2名土建,3名钢结构和2名施工管理。经评审,投标人B为第一中标候选人。7月24日中标候选人上网公示,7月27日,投标人A在公示结束前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的内容和格式均符合七部委11号令的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其投诉,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7月31日作出决定:取消投标人B的中标候选人资格,直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

8月1日招标人收到投诉处理决定通知书,同日向投标人A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在于中标人进行合同洽谈过程中提出中标价4600万元还有一定利润,要求中标人再让利200万元,按4400万元签订合同,经双方反复洽谈,于9月1日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4500万元。

问题:以上描述的工程施工招标过程中,有哪14处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什么?

作者: yuanlaibucuo    时间: 2009-8-13 22:03
这是一个考试上的案例,答对得分,答错扣分,由于小弟入行不久,还请各位大哥大姐指教!在线等!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9-8-14 14:47
貌似是和招标师考试密切相关的一个案例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9-8-14 15:03
1、代理乙级资质不够条件。
2、修改预审文件程序不对。
3、增加钢结构资质不对。
4、设计单位编清单不对,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5、出售招标文件时间不够五个工作日。
6、修改清单错误,推迟的开标时间不够。
7、密封不合格的投标文件受理了不对。
8、公示时间和评标时间相距不对。
9、投诉时效已经过了,不得受理了。
10、行政监督部门确定中标人不对。
11、向A发中标通知书不对,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12、合同谈判进行实质性谈判价格不对。
13、签订合同时间也超过了30天,也不对。
14、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缺少经济专家,也不对。
作者: 临耳    时间: 2009-8-14 15:13
看看,学习。案例好像涉及对招标程序各个环节的考查,如时间、招标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作者: z_huang1109    时间: 2009-8-15 22:30
1)由“乙级代理公司代理厂房施工招标”不妥,因为项目总投资为1.5亿元,乙级代理公司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2)“通知申请人补充递交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不妥,根据《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招标人如对已售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修改,应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后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招标人应该顺延申请截止时间。
3)“通过预审8名”不妥,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
4)“6月16日至20日发售招标文件”不妥,其中包括有周六及周日,根据规定,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5)“由设计单位提供招标用工程量清单”不妥,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6)“公布预算控制价为5400万元”不妥,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7)“开标日期延期至7月14日”不妥,根据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根据此规定开标日期至少应延期至7月17日。
8)“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予开标并送入评标室进行评审”不妥。根据规定,如果投标文件未密封,或者存在拆开过的痕迹,则不能进入后续的程序。
9)“7月27日,投标人提出书面投诉”不妥。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内提出书面投诉。7月14日开标日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应于7月24日前提出书面投诉。
10)“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作出决定”不妥。根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11)“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不妥。行政主管部门,只能决定本次招标无效,取消投标人B的中标候选人资格,进行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
12)“要求中标人让利”不妥。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3)“9月1日签订施工合同”不妥。根据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14)“合同价4500万元”不妥。应为中标价4600万元。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s:90]
作者: ycxinqi77    时间: 2009-8-16 09:19
正在学习中
作者: rol2009    时间: 2009-8-16 10:02
学习一下
作者: toxcy    时间: 2009-8-16 19:43
引用第5楼z_huang1109于2009-08-15 22:30发表的  :
1)由“乙级代理公司代理厂房施工招标”不妥,因为项目总投资为1.5亿元,乙级代理公司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2)“通知申请人补充递交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不妥,根据《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招标人如对已售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修改,应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后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招标人应该顺延申请截止时间。
3)“通过预审8名”不妥,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
4)“6月16日至20日发售招标文件”不妥,其中包括有周六及周日,根据规定,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5)“由设计单位提供招标用工程量清单”不妥,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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