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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律法规与政策》若干疑问之四—评标结果无效? [打印本页]

作者: goldseason    时间: 2009-8-16 14:35
标题: 《法律法规与政策》若干疑问之四—评标结果无效?
下列哪些情况,评标无效,需要重新进行评标或者进行招标:

A、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B、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C、应当回避担任评委的人参与评标的;
D、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大家看看应该选哪些?
作者: titc_wq    时间: 2009-8-16 14:54
选ABCD

参照《30号令》
第七十九条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作者: goldseason    时间: 2009-8-16 16:30
答案是ABCD


我的疑问是B,其实质内容是“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在评标后,投标人还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质疑吗?
作者: titc_wq    时间: 2009-8-16 17:45
只有在国际招标中,对招标文件的异议应在开标前5日提出,在评标结束后对招标文件的质疑不予受理。其他类型的招标无此规定。
作者: wjh    时间: 2009-9-27 21:26
我觉得四个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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