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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投标中,法律为何对采购人即招标人约束如此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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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risni
时间:
2009-8-17 11:21
标题:
招投标中,法律为何对采购人即招标人约束如此少?
招投标中,常常遇到由于甲方即招标人开标评标后,取消招标项目,没几天又重新开标的情况,举个例子,招标人有倾向性某一家A,恰巧A的资质或初步评审中缺少文件被废标,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可以用各种理由不采纳评审意见直接取消本次招标项目,然后再次重新开标,最终让A中标。这种情况,招标人对招标活动的随意性很大,只要不中意即可取消项目重新招标,置投标人的损失不顾。法律对投标人的约束比较清楚和明细,而对招标人的约束太少,如果这样的话,无论招标人需不需要招标,都采用招标的形式,最终又取消,既让管理部门增加了工作量,又使供应商蒙受了一定的损失。据我所知,由于招标人取消招标使投标人损失而赔偿的还没有。所以希望出台有效的法律条文进一步约束招标人权利,招投标法律性的活动,有其严肃性,如何捍卫法律尊严是管理部门应该考虑的。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09-8-17 12: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者:
boa_sea
时间:
2009-8-18 09:52
这种情况完全可以按照招法给予其一定的处罚
作者:
chrisni
时间:
2009-8-20 14:45
引用第2楼boa_sea于2009-08-18 09:52发表的 :
这种情况完全可以按照招法给予其一定的处罚
招标法形同虚设,谁执行谁处罚?
作者:
chrisni
时间:
2009-8-24 20:48
中央再出重拳:集中治理招标投标行业的突出问题,希望能够进一步出台政策,细化招标法律
作者:
nickeyniu
时间:
2010-5-20 13:22
无法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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