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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以下情况是否予以废标?(讨论交流) [打印本页]

作者: spc611    时间: 2009-8-17 16:29
标题: 以下情况是否予以废标?(讨论交流)
截标后,投标单位未出席开标会或出席人非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经授权的法人代表委托人的情况,是否予以废标?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9-8-17 16:36
不能予以废标。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9-8-17 16:38
引用楼主spc611于2009-08-17 16:29发表的 以下情况是否予以废标?(讨论交流) :
截标后,投标单位未出席开标会或出席人非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经授权的法人代表委托人的情况,是否予以废标?

一般来说是不可以的。因为即便是要求投标人代表出席,投标人也是可以放弃权利的。但是注意的是,如果投标人放弃出席开标会议,也就默认开标结果。不能对开标进行质疑。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9-8-17 16:45
引用第2楼bidboy于2009-08-17 16:38发表的 :


一般来说是不可以的。因为即便是要求投标人代表出席,投标人也是可以放弃权利的。但是注意的是,如果投标人放弃出席开标会议,也就默认开标结果。不能对开标进行质疑。



老师说:招标师教材上的默认开标结果的结论是错误的。即使投标人不参加开标会,也有权对开标结果进行质疑。
作者: spc611    时间: 2009-8-17 17:16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有权进行质疑。

友情提醒:网上提供的题目答案有问题。
作者: hp233    时间: 2009-8-17 21:01
实际操作中,不废他还废什么?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9-8-17 21:33
实际操作废标的多。

引出的一个理论问题,法律要求招标人有邀请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义务”,投标人应该对应有不参加的“权利”,但是如果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必须”参加。那么不参加,是不是“可以废标”?这样做,是剥夺了投标人“不参加的权利”?还是法律没有“禁止”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可以设有“高于法律的要求”,以法无禁止就不违法来支持招标人的做法?

作者: spc611    时间: 2009-8-17 22:00
引用楼主spc611于2009-08-17 16:29发表的 以下情况是否予以废标?(讨论交流) :
截标后,投标单位未出席开标会或出席人非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经授权的法人代表委托人的情况,是否予以废标?

若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人必须参加开标会,然而投标人没参加开标会判定废标就有依据,没前述条件判定废标缺乏法律依据。
作者: djkslcz    时间: 2009-8-17 22:43
不能废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40条明确规定:投标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是法定的义务,投标人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开标会是法定的权利。

投标人不参加开标会,只是对开标现场监督权利的放弃,并没有放弃投标,所以不能做废标处理! [s:84]
作者: boa_sea    时间: 2009-8-18 09:28
应该不能废标,招法中规定的废标情景也没有这种情况啊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9-8-18 09:31
引用第8楼djkslcz于2009-08-17 22:43发表的 :
不能废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40条明确规定:投标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是法定的义务,投标人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开标会是法定的权利。

投标人不参加开标会,只是对开标现场监督权利的放弃,并没有放弃投标,所以不能做废标处理! [s:84]


工程货物是这样规定的。

问题是如果不是货物招标,而招标文件中又规定了是废标条件,那该废还是不废?
作者: spc611    时间: 2009-8-18 19:11
按约定办理。

如: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必须参加开标会,否则废标。那么评标委员会应当按上述评判标准,判定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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