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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程序结束的标志 [打印本页]

作者: kqbj    时间: 2009-8-18 18:25
标题: 招标程序结束的标志
招标程序结束的是以什么为鉴定条件的?中标通知书发出,还是招标人同中标人签订合同?
作者: kqbj    时间: 2009-8-19 10:53
没有人知道吗?了解招标的同志们帮我找找依据!谢谢了!
作者: boygmj    时间: 2009-8-19 11:26
我认为应该是签订合同才算结束吧
作者: kqbj    时间: 2009-8-19 11:32
中标通知书发出应该就结束了,招投标法上没有合同签署的相关内容!
有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呢?我找了半天,没找见!
作者: boygmj    时间: 2009-8-19 11:37
可是发出了,万一第一中标人最后没能签合同,你还得个第二中标人发通知书,所以我觉得通知书发出不一定结束。
我也没找到这样的规矩,互相学习中
作者: kqbj    时间: 2009-8-19 11:52
下发中标通知书后,如果说甲方违约,不签订合同,招标代理是不是有权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这样的话,招标活动是不是就完成不了了?
没有完成招标程序,有没有权利收中标服务费!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9-8-19 13:27
招标是是合同签订的一个方式,严格界定没什么太大意义。
如果从招标代理工作内容看,一般在招标委托协议中会有约定,大致有几种说法,一是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二是以签订合同。三是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许可(如规划许可,开工许可)等不同。当然也有以收费为标志的。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9-8-19 16:34
发过中标通知书,标志着代理的招标工作结束,进入售后服务阶段:协助签订合同、移交档案资料等。
作者: kqbj    时间: 2009-8-19 17:17
谢谢各位的意见!收获颇丰!
作者: 痴心の绿茶    时间: 2009-8-19 21:54
似乎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的规定
作者: kqbj    时间: 2009-8-20 09:45
我觉得应该以移交评标报告为准!大家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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