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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疑问:关于中标后可以调整货物数量的法律依据 [打印本页]

作者: titc_wq    时间: 2009-8-18 22:50
标题: 疑问:关于中标后可以调整货物数量的法律依据
在《专业实务》第145页,第一行“招标人可以在中标货物单价不变的条件下,在一定范围内增加或减少实际采购数量。调整的幅度范围一般不宜超过招标数量的10%-15%”

这个可以调整数量(合同总价)的法律出处在哪里啊?请教各位。
作者: z_huang1109    时间: 2009-8-18 2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s:125]
作者: titc_wq    时间: 2009-8-18 23:26
感谢楼上
《政采法》规定: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用于《招标法》,也就是说:
1、工程项目不可以追加合同
2、只有政采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可以追加合同
作者: cgibin    时间: 2009-8-19 08:56
引用第2楼titc_wq于2009-08-18 23:26发表的  :
也就是说:
1、工程项目不可以追加合同
工程项目应该可以追加合同(叫法可能不相同),案例书上就有,追加附楼工程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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