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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第六条 [打印本页]

作者: chrisni    时间: 2009-8-20 15:15
标题: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有如下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以上两条明确指出,只要是符合国家法律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都可以参与招标活动。而目前,不少省市管理部门自行设立关卡,阻止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参与竞争,比如某些省市只允许自己的招标代理招标活动,排斥外省市有竞争实力的机构参与。或在一个市区内搞多个区级招标办,以名额制,进场制,入围制方式圈定少数几家有关系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本地区的所有招标代理,或拒绝业主自行招标活动。这些管理部门名义上打着是规范统一管理的幌子,其实质是用手中独有的权利为自己的小集体谋私利,而公然与国家的大法招标投标法对抗,竟然没有一个部门能够管理和查处。悲呼,中国的招标投标之路何时能做到真正的规范?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9-8-21 08:16
如果违法成本很低甚至没成本还有利益,那不违法才大脑有问题呢。
作者: chrisni    时间: 2009-8-24 20:46
如何体现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是目前招标投标活动的迫切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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