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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驳:招标师辅导教材《政策法规》关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的招标投标质疑部分 [打印本页]

作者: toxcy    时间: 2009-8-22 23:26
标题: 驳:招标师辅导教材《政策法规》关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的招标投标质疑部分

      粗看了一下招标师辅导教材《政策法规》第七章前2节,书中将“关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的招标投标质疑”这一节并入7.2招标投标投诉。原因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的异议和质疑本质上是一种投诉,因此这一制度中规定的质疑是投标人向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

      笔者理解到辅导教材的大概意思是:
       质疑  是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投诉 是投标人向行政监督主管部门 提出。
      因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人提出质疑,接受质疑主体是行政主管部门,所以是投诉。

      笔者在7.2.2又看到:
(1)招标投标质疑的当事人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45条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有权提出质疑的只能是投标人,接受质疑的主体是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

      我们先看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45条规定:
  第四十五条 投标人如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内在网上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质疑。投标人应首先在公示期内在招标网在线填写《评标结果质疑表》,并在公示期内及结束后三日内,将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人签字或签章的《评标结果质疑表》及相关资料送达相应的主管部门方为有效。
  投标人也可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先向招标机构提出书面异议意见,招标机构收到投标人书面异议意见后,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前给予书面或口头答复。如投标人未得到招标机构的答复或对答复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在网上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质疑。

      这就说明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是有质疑和“投诉”两个步骤的:
1、投标人可以先向招标机构提出书面异议 (有质疑人和被质疑人,这就说明招标机构也是接受质疑的主体
2、投标人对招标机构解释仍有异议,可以在网上向相应主管部门提出质疑 (就是书上所谓的“投诉”)

另外,《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64条规定:
  第六十四条 各主管部门发现国际招标项目中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七章的规定在公示期内对该项目提出质疑。


      这就说明了,质疑人不是书上所说的只能是投标人。应该还包括主管部门。如果按照书上介绍的投诉是投标人向主管部门。那么主管部门质疑招标过程,也算是“投标”吗?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关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质疑,应该单列一节,详细描述。不能简单的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公示和质疑列为“投诉”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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