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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chrisni    时间: 2009-8-23 21:54
标题: 关于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问题
发生实质性谈判,一般有两种情况:
1、在开标后的评标阶段,大多数情况下业主即招标人都会参与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不少招标人在评审会议上都会接触投标人,并要求投标人进行二次甚至三次报价达到互相压价的目的,而大多数外聘评委说实话也只是来客串的,本着听从招标人的意见对此不做任何阻止,投标人为了中标也不会提出任何异议,由此看来,公开招标实际变成了竞争性谈判。
2、发布中标通知书,宣布投标人中标后,招标人会再次和投标人进行价格等方面砍价,从而压低投标人的价格。

以上两种情况,实际上对招标人都没有实际上的监督机制,法律的条文也只是一纸空文而已。投标人在某种情况下,通过降低工程质量或服务等来满足招标人的要求。法律应强制要求招标人的最终签订的合同价格应与投标人的中标价格相一致。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09-8-24 14:13
很有必要。 [s:125]
作者: 大力    时间: 2009-8-26 08: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及处罚都已经有了,如果是公开招标就是监督部门不作为了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作者: chrisni    时间: 2009-8-26 11:26
监督部门是如何监管作为的?
作者: youngman    时间: 2009-8-28 17:20
有些企业自行招标 ,监督部门也是企业自己内部的部门, 本着为企业节约成本的想法,很多公开招标最终变成竞争性谈判, 让很多投标单位投诉无门啊. [s:72]
作者: djkslcz    时间: 2009-8-28 17:39
不同性质的项目招标目的不同。
一般来说,行政监督部门只对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进行监督。
企业自有资金的招标项目只对企业负责,只要企业认为能节约资金,使其效益最大化,在不损害国家和其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任何方式招标!
作者: cgibin    时间: 2009-8-28 19:42
引用第5楼djkslcz于2009-08-28 17:39发表的  :
不同性质的项目招标目的不同。
一般来说,行政监督部门只对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进行监督。
企业自有资金的招标项目只对企业负责,只要企业认为能节约资金,使其效益最大化,在不损害国家和其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任何方式招标!

是哦,很多企业的项目,都是先谈好价格、条件(竞争性谈判),再走招标的程序,假招标比比皆是!我们还不能说他有问题,非国有资金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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