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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为什么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程序是先组建谈判小组 [打印本页]

作者: accliu    时间: 2009-8-27 09:41
标题: 为什么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程序是先组建谈判小组
这样一来不是不符合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保密的精神了么?
作者: accliu    时间: 2009-8-27 09:48
实务中都是照招标程序走的,业主先制作谈判文件、发售,再抽取专家,组成谈判小组..
作者: cgibin    时间: 2009-8-27 09:49
(一)成立谈判小组。
(二)制定谈判文件。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四)谈判。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三四五)步骤的工作,都是由(一)来完成的。
作者: cgibin    时间: 2009-8-27 09:51
第三十八条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作者: dchaoyang    时间: 2009-8-31 14:50
参与谈判文件制作的谈判小组不再参与谈判与推荐成交供应商
也就是有前后两组专家
1、符合参与文件制定评审的专家,不参与评标谈判
2、解决你的专家名单保密问题
3、符合政府采购法竞争性谈判流程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9-8-31 16:38
引用楼主accliu于2009-08-27 09:41发表的 为什么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程序是先组建谈判小组 :
这样一来不是不符合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保密的精神了么?

我理解先组成谈判小组的是因为有选择供应商程序,否则供应商的选择就不好处理了。即: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但是实际中操作性很差。
请参考北京的做法: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9205
作者: accliu    时间: 2009-9-3 15:12
引用第5楼bidboy于2009-08-31 16:38发表的  :


我理解先组成谈判小组的是因为有选择供应商程序,否则供应商的选择就不好处理了。即: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但是实际中操作性很差。
请参考北京的做法: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9205

我们同北京的做法一致。所谓选择供应商,实际上同招标一样,是供应商看到信息自己前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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