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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人资格证件原件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牛初乳    时间: 2009-9-5 23:06
标题: 关于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人资格证件原件的问题
《案例分析》例4.6,4.11,4.33都提到了评审委员会对原件的审查问题。
我总结出一下观点:
1、原件不是投标文件,不能对原件直接评分,而是根据原件的查对结果,判断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证明、证件的复印件是否有效,进而才对投标文件打分。
2、审查原件的目的是核实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而不是判断原件是否有效。

请问哪位兄弟知道:有没有规定什么时候需要或者应该检验原件?原件的接受与退还有没有规定?如例4.11的情况,是不是应该要求投标人在澄清的时候提供原件?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投标人投标时没有带原件,那如何处理?

顺便再问一个,例4.31,A投标人的情况,投标文件哪些是需要逐页签名盖章的?
作者: z_huang1109    时间: 2009-9-7 18:03
本人理解:
需要提供原件有二种情况:
资格预审的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
资格后审的在递交投标文件时。

是否需要验证原件,原件的退回或没有提供原件的后果等应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规定。

投标文件小签的要求应在投标文件中规定。 [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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