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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投标有效期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飘落的叶子    时间: 2009-9-8 09:43
标题: 关于投标有效期的问题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低二十九条规定: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三十七条规定: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过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向各位请教,投标保证金有效期超过投标有效期三十天是什么作用?对这30天应该怎么去理解?
作者: lanchong    时间: 2009-9-8 10:06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超过投标有效期三十天”的作用有两个:
1、定标:需要在投标有效期内确定中标人(如投标有效期不够还应延长,另一话题,不在此赘述),并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签订合同、收取履约担保时,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还有效,保证顺利签订合同。
2、退回:招标人退回投标保证金需要时间,尤其是银行开具保函的形式。保证在退回时,中标合同已经签订并生效,投标保证金还在有效期内。
作者: 飘落的叶子    时间: 2009-9-9 10:11
谢谢你 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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