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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采购专业实务》习题研讨之三——评标专家回避原则 [打印本页]

作者: goldseason    时间: 2009-9-12 15:05
标题: 《招标采购专业实务》习题研讨之三——评标专家回避原则
单项选择题: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是()

A、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主管部门的人员;
B、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父亲;
C、招标人战略合作伙伴公司的股东;
D、招标人主要负责人

作者: 牛初乳    时间: 2009-9-12 15:27
5.3.3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1)已经参加了招标文件审核的专家,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编号下同一包的评标工作。
2)凡与招标项目或投标人及其制造商有利害关系的外聘专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已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标。如与招标人、投标人、制造商或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利害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① 评审专家在某投标人单位或制造商单位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的;
② 评审专家任职单位与招标人单位为同一法人代表的;
③ 评审专家的近亲属在某投标人单位或制造商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
④ 有其他经济利害关系的;
⑤ 同一评标项目,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数的1/3。
(3)政府采购项目
1)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2)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3)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评标。
4)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
5)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3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为此,我认为只有D正确,是以业主身份参加评标,不是以专家身份参加。
作者: cgibin    时间: 2009-9-12 15:30
只有C、D可以。
C 可以作为库里的专家评委(2/3里的人),战略合作伙伴,很空泛,没有直接的控股、参股、任职等关联
D 只能作为业主评委(1/3里的人)
B 只要投标人扯上关系的,都不行
A 政府的人,主管、监督的都不行
作者: goldseason    时间: 2009-9-12 15:36
引用第2楼cgibin于2009-09-12 15:30发表的 :
只有C、D可以。
C 可以作为库里的专家评委(2/3里的人),战略合作伙伴,很空泛,没有直接的控股、参股、任职等关联
D 只能作为业主评委(1/3里的人)
B 只要投标人扯上关系的,都不行
A 政府的人,主管、监督的都不行


关键是对于“C”可不可以作为评委会成员,还是有点疑问的。

出题者似乎认为“招标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公司的股东”不是答案,但本人找不出其不能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理由。
作者: goldseason    时间: 2009-9-12 15:47
引用第1楼牛初乳于2009-09-12 15:27发表的 :
5.3.3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



4)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

如何理解上述“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我没有印象书上哪儿有这样的表述。
作者: cgibin    时间: 2009-9-12 16:05
引用第4楼goldseason于2009-09-12 15:47发表的  :



4)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

.......
是《法规》书上 5.3.3 的内容
作者: fannyfang    时间: 2009-10-10 18:37
正确的答案到底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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