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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高手专家(业主想请代建单位作为代建项目的招标代理,需要避“其他利益关系”之 [打印本页]

作者: gzmw    时间: 2009-9-17 12:59
标题: 请教高手专家(业主想请代建单位作为代建项目的招标代理,需要避“其他利益关系”之
请问如何理解建设部2007年第154号令
第二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


业主想请代建单位作为代建项目的招标代理,需要避“其他利益关系”之嫌吗?
作者: wlwxzhao    时间: 2009-9-17 15:18
不需要。
如《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工程的招标、设计、采购、监理和施工等。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9-9-17 16:30
代建单位本身就是代业主,代建单位招标相当于业主自行招标。
作者: gzmw    时间: 2009-9-18 08:16
引用第2楼bidboy于2009-09-17 16:30发表的  :
代建单位本身就是代业主,代建单位招标相当于业主自行招标。
没有依据,想当然了吧.
当然这与大家对代建的定义不同有关,其实在中国,好像没有完全意义上的"代建制".
作者: gzmw    时间: 2009-9-18 08:23
引用第1楼wlwxzhao于2009-09-17 15:18发表的  :
不需要。
如《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工程的招标、设计、采购、监理和施工等。
这应该是典型的误解.
请注意"组织"二字和后面的"招标、设计、采购、监理、施工"。
代建是项目的设计单位吗,是监理单位吗,是施工队吗?显然不是,它只是那些实际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者。

恳请专家对建设部2007年第154号令第二十五条做解释。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09-9-18 08:49
代建单位是要有资质的,有什么资质可以干什么活。代建单位有招标代理资质就可以代理招标业务。属自行招标,无需避嫌。
如果没有招标代理资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作者: gzmw    时间: 2009-9-18 09:36
引用第5楼毅青于2009-09-18 08:49发表的  :
代建单位是要有资质的,有什么资质可以干什么活。代建单位有招标代理资质就可以代理招标业务。属自行招标,无需避嫌。
如果没有招标代理资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针对这个情况,
恳请专家对建设部2007年第154号令第二十五条做解释。

我个人理解是,业主委托代建管理某项目,事实上在某项目上与业主有"利益关系",根据建设部2007年第154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该代建单位不得从事某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
自行招标也是有很多规定的,有资质不是万能,依法依规,不违法违规,才是行使资质特权的前提.恳请专家依法依规给予解释.谢谢!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09-9-18 10:37
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注意是:“建设投资主体职责”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公开招标。第六条规定: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市发改委、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定相关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代建是为业主找一个能替他干活的专业化组织。例如一个党政机关没有专业化的基础建设专业人才,要盖一个办公楼,放在过去,要聘专业人员成立临时建设项目办公室,从此后就要养着这些人。而现在有了代建制度后,就不用再聘那么多的工程建设专业人员,由招标确定的代建单位来进行项目建设,项目完成后将工程项目交回。它是改革开放后为公益性建设项目而建立的一项切实可行的制度。

代建项目的代建人确定后,依据三方合同委托的内容,以建设单位名义行驶项目建设的权利和义务,与代理机构有很大不同。
   
154号令25条是针对招标代理机构所制定,是指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代建单位与招标代理因为有本质的不同,所以不能套用建设部154号文中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9-9-18 14:37
同意毅青老师的“代建单位与招标代理因为有本质的不同,所以不能套用建设部154号文中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的观点。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09-9-21 09:12
代建制是一个很好的项目建设方式和制度,对代建单位的要求一般都很高。
工程项目的代建就象楼主过去的问题中说的一样,有部分代建即分两阶段:
1、前期(前期工作代理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代理;
2、后期(实施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对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代理。
也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

其实,分成以上两部分,也是依据我国资质认定条件和管理模式来制定的。
如果是全过程代建管理,那么代建单位就需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来承担(联合体方式)。
而招标代理只是整个工程建设的一个小环节的内容,也是代建单位工作的一部分,如果代建单位有招标资质,当然可以实施招标,如果没有,当然应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所以,一个公司只有招标代理资质会逐步的被淘汰。有工程咨询资质、有造价资质、有招标代理资质才好揽活。

作者: gzmw    时间: 2009-9-21 15:20
引用第7楼毅青于2009-09-18 10:37发表的  :
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注意是:“建设投资主体职责”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公开招标。第六条规定: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市发改委、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定相关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代建是为业主找一个能替他干活的专业化组织。例如一个党政机关没有专业化的基础建设专业人才,要盖一个办公楼,放在过去,要聘专业人员成立临时建设项目办公室,从此后就要养着这些人。而现在有了代建制度后,就不用再聘那么多的工程建设专业人员,由招标确定的代建单位来进行项目建设,项目完成后将工程项目交回。它是改革开放后为公益性建设项目而建立的一项切实可行的制度。

.......
首先谢谢专家的引经据典,我也针对这此经典发表点个人看法。
请注意“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关键词“按照合同约定”!
为什么要按照合同约定?为什么没有样版合同?这里我不想对代建制的定义和实际操作存在多样性,复杂性去讨论。单讲我知道的某项目,代建合同约定:代建项目的招标代理由业主确定,代建负责招标管理,代建如作为其代建项目的招标代理必须与业主签定“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现在的问题就是:1。代建是作为社会招标代理的角色参与业主发起的招标代理竞争呢还是可以作为业主的角色自行招标(前提当然是有足够资质)?2。如果以社会招标代理的角色出现是不是要符合建设部2007年第154号令的相关规定?如果以自行招标的业主角色出现是不是要行自行招标相关的备案和审核批准制度?
作者: gzmw    时间: 2009-9-21 15:34
引用第8楼汉瓦于2009-09-18 14:37发表的  :
同意毅青老师的“代建单位与招标代理因为有本质的不同,所以不能套用建设部154号文中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的观点。
代建与招标代理本来就是两个概念,俺的观点与毅青老师的观点可能是对一件事情不同情况不同方面的表述。最终想明晰的是“如果代建单位履行招标代理的职责,是不是要套154号文;如果是履行业主自行招标的职责是不是要套用相关的审核批准制度”。毕竟某项目是不完全代建制,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权在业主,不在代建单位。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09-9-24 11:08
当然是发改委、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的委托代建合同约定。
应该说,您提出的问题是合同遗留问题,其中三方代建委托合同中对招标代理的约定是不明确的。
您没发现:代建项目的招标代理由业主确定,代建负责招标管理,代建如作为其代建项目的招标代理必须与业主签定“招标代理委托合同”这句话是有问题的。
问题都出现在这个合同上,让人没法理解业主的初衷,要么直接委托其他代理机构(招标代理又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代建只负责管理;要么与代建单位直接在三方合同中签订招标委托代理。
这么简单的事情越搞越复杂了。
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才是办事成功的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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