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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两次流标就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的依据在哪里,请各位英雄指点!!!!!!!!!!!!!!!!!!!!!!! [打印本页]

作者: zqhxk    时间: 2009-9-20 21:37
标题: 两次流标就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的依据在哪里,请各位英雄指点!!!!!!!!!!!!!!!!!!!!!!!
两次流标就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的依据在哪里,请各位英雄指点!!!!!!!!!!!!!!!!!!!!!!!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9-9-21 09:36
30号令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作者: zqhxk    时间: 2009-10-26 14:44
这个讲的只是工程施工的,向监理,设计等有没有这样的规定???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9-10-27 16:54
引用第2楼zqhxk于2009-10-26 14:44发表的  :
这个讲的只是工程施工的,向监理,设计等有没有这样的规定???

给主管部门打报告请示一下!
作者: zzhday    时间: 2009-10-28 09:08
正常 [s:125]  [s:125]  [s:125]  [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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