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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人以工期紧为由,申请某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标方式由公开招标更改为邀请招标,理由 [打印本页]

作者: djkslcz    时间: 2009-9-21 16:57
标题: 招标人以工期紧为由,申请某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标方式由公开招标更改为邀请招标,理由
招标人以工期紧为由,申请某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标方式由公开招标更改为邀请招标,理由充分吗?做为主管部门对此应如何处理?
作者: x232561423x    时间: 2009-9-21 17:24
不充分
作者: babx    时间: 2009-9-21 18: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指出: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以上除外的条件中没有因招标人时间因素在内,所以业主提出的理由不充分。
作者: lethe    时间: 2009-9-23 16:48
有些特殊项目的公开招标别说邀请,直接委托也是可以的
例如政府投资的抢险救灾项目,有些项目如防汛防洪,因为必须赶在汛期前完工,工期紧,所以可以特事特办直接委托操作,但也必须注明是抢险救灾,或政府依法批准文件。主管部门(你应该是指招投标监管吧)一般没有权利变更招标方式。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9-9-24 09:26
引用楼主djkslcz于2009-09-21 16:57发表的 招标人以工期紧为由,申请某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标方式由公开招标更改为邀请招标,理由充分吗? :
招标人以工期紧为由,申请某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标方式由公开招标更改为邀请招标,理由充分吗?做为主管部门对此应如何处理?

您是主管部门吗?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9-9-24 10:20
邀请招标和资格后审的公开招标,招标时间化费一样的。

为什么不“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公开招标”,而要邀请招标?
作者: x232561423x    时间: 2009-9-24 16:29
因为邀请招标更容易“操作”!
作者: david    时间: 2009-10-10 14:57
《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邀请接待室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一种招标方式。这种招标方式与公开招标方式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允许招标人向有限数目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供应商或承包)发出投标邀请书,而不必发布招标公告。因此,邀请招标可以节约招标投标费用提高效率。按照国内外的通常做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前提条件,是对市场供给情况比较了解,对供应商或承包情况比较了解。在此基础上,还要考虑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一是招标项目的技术新而且复杂或专业性很强,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中选择;二是招标项目本身的价值低,招标人只能通过限制投标人数来达到节约和提高效率的目的。因此,邀请招标是允许采用的,而且在实际中有其较大的适用性。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09-10-12 08:22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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