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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向毅青老师再请教 [打印本页]

作者: gzmw    时间: 2009-9-22 08:40
标题: 向毅青老师再请教
某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33亿,土建总包预算18亿,最终招标结果,土建合同价为17亿,土建项目招标代理费42万元。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 3 号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我的分析:1。项目招标代理应该属于条款(三)规定的“服务的采购”;
          2。根据条款(三),此项目土建总包标段的招标代理费为42万,未超50万的限定,招标代理机构似乎可以不用招标产生;
          3。根据条款(四),由于土建总包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达到17亿元,即使招标代理费没超50万元的限定,招标代理机构的产生也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以上分析妥否,请老师指教。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9-9-22 09:20
这个问题值得讨论,涉及到法条中的“等”是如何理解的了。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是列举式的规定。

那么,“等”字是表示“例举未穷尽”?还是表示“例举穷尽后煞尾”?
作者: gzmw    时间: 2009-9-22 10:05
引用第1楼汉瓦于2009-09-22 09:20发表的  :
这个问题值得讨论,涉及到法条中的“等”是如何理解的了。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是列举式的规定。

那么,“等”字是表示“例举未穷尽”?还是表示“例举穷尽后煞尾”?

我个人以为“等”字是表示“例举未穷尽”。“项目管理(即代建)”未在列举中,显然代建也是服务的采购。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9-9-22 10:13
引用第2楼gzmw于2009-09-22 10:05发表的 :


我个人以为“等”字是表示“例举未穷尽”。“项目管理(即代建)”未在列举中,显然代建也是服务的采购。



那么,《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中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等”字呢?
作者: gzmw    时间: 2009-9-22 10:23
造价咨询也是“服务的采购”
作者: gzmw    时间: 2009-9-22 10:31
引用第3楼汉瓦于2009-09-22 10:13发表的  :



那么,《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中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等”字呢?
“等”字在“材料”的后面!

这段的意思分解为:
勘察的采购、设计的采购、施工的采购、监理的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的采购、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采购.............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9-9-22 10:33
施工图审查,桩基检测,空气质量检测,也应该属于“服务的采购”吧,但是不是属于“必须招标”,值得讨论。
作者: gzmw    时间: 2009-9-22 10:42
引用第6楼汉瓦于2009-09-22 10:33发表的  :
施工图审查,桩基检测,空气质量检测,也应该属于“服务的采购”吧,但是不是属于“必须招标”,值得讨论。
不胜枚举!
作者: gzmw    时间: 2009-9-22 10:46
施工图审查,桩基检测,空气质量检测,也应该属于“服务的采购”吧,但是不是属于“必须招标”,值得讨论。
职责和费用计入总承包中.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9-9-22 10:52
引用第5/passport_client.php?action=login楼gzmw于2009-09-22 10:31发表的 :

“等”字在“材料”的后面!

这段的意思分解为:
勘察的采购、设计的采购、施工的采购、监理的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的采购、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采购.............



那么从3号令是基于招标投标法而制订的,个人认为可以推断:3号令中的“等”表示“例举穷尽后煞尾”。招标代理不是“必须招标”的。
作者: gzmw    时间: 2009-9-22 11:10
引用第9楼汉瓦于2009-09-22 10:52发表的  :



那么从3号令是基于招标投标法而制订的,个人认为可以推断:3号令中的“等”表示“例举穷尽后煞尾”。招标代理不是“必须招标”的。

这种推理一定是不恰当的。
1。招投标法中“材料等的采购”其中的“等”字内涵是什么?;
2。招投标法第三条还有一段话“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显然招投标法是“指导性”文件,各部门令才是“实施性”的。
作者: gzmw    时间: 2009-9-22 11:18
什么样的项目的招标代理需要招标产生?
招“招标代理”的招标代理又怎么产生?

我感觉自己有点钻牛角尖了。

核心问题可以归纳为“什么样的项目,其招标代理必须经招标产生?”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9-9-22 11:18
由一个“等”字,可以折射出中国招标界的二大门派或阵营:

一派是主张过度招标的“招标主义”派

一派是主张合理招标的“回归主义”派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9-9-22 11:19
引用第11楼gzmw于2009-09-22 11:18发表的 :
什么样的项目的招标代理需要招标产生?
招“招标代理”的招标代理又怎么产生?

我感觉自己有点钻牛角尖了。



没有钻牛角尖,个人认为是个很好的讨论议题
作者: gzmw    时间: 2009-9-22 11:23
引用第13楼汉瓦于2009-09-22 11:19发表的  :



没有钻牛角尖,个人认为是个很好的讨论议题

十分感谢版主耐心赐教。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9-9-22 11:29
事实上,“等”字用于列举之后有两种相反的含义:
一是“表示列举未尽(可以叠用),如京、津等地、纸张文具等等”;
二是“列举后煞尾,如长江、黄河、黑龙江、珠江等四大河流”。
——注:《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出版社1992年版,第277页。

对一些法条中的“等”字应作何理解呢?是一律表示列举未尽?还是一律表示列举后煞尾?抑或两种情况兼而有之?司法实践中确实提出了类似疑问。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9-9-22 13:36
还有一个问题,如果招标代理需要招标,那么这个采购,是自行招标呢,还是委托招标?
如果自行招标可以,那么为什么要请招标代理?如果必须委托招标,那么这个“委托服务”的的采购,需要招标吗?
。。。好象钻入了死胡同。
作者: gzmw    时间: 2009-9-22 14:04
引用第16楼汉瓦于2009-09-22 13:36发表的  :
还有一个问题,如果招标代理需要招标,那么这个采购,是自行招标呢,还是委托招标?
如果自行招标可以,那么为什么要请招标代理?如果必须委托招标,那么这个“委托服务”的的采购,需要招标吗?
。。。好象钻入了死胡同。
版主说的是.
归纳出一个核心问题:
“什么样的项目,其招标代理必须经招标产生?”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9-9-23 11:57
引用楼主gzmw于2009-09-22 08:40发表的 向毅青老师再请教 :
某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33亿,土建总包预算18亿,最终招标结果,土建合同价为17亿,土建项目招标代理费42万元。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 3 号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您老兄想太多了,发改委在建设工程审批后会附一个招标方式核准表,表中会核准那些是需要项目(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方式(公开,邀请),招标的组织形式(自行组织,还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如果没有核准招标代理必须招标就不用招标。
作者: gzmw    时间: 2009-9-23 13:46
引用第18楼bidboy于2009-09-23 11:57发表的  :


您老兄想太多了,发改委在建设工程审批后会附一个招标方式核准表,表中会核准那些是需要项目(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方式(公开,邀请),招标的组织形式(自行组织,还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如果没有核准招标代理必须招标就不用招标。
俺也不想想太多,只是工程建设水太深,太黑,33亿的项目,这么大,这么复杂,廉政建设相当重要,每一环节都是要命的!各方利益关系无论如何都是摆不平的,站在中间干事的只求有依有据,不行差踏错!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9-9-23 15:05
引用第19楼gzmw于2009-09-23 13:46发表的  :

俺也不想想太多,只是工程建设水太深,太黑,33亿的项目,这么大,这么复杂,廉政建设相当重要,每一环节都是要命的!各方利益关系无论如何都是摆不平的,站在中间干事的只求有依有据,不行差踏错!

招标就不腐败了吗?
作者: gzmw    时间: 2009-9-23 17:07
引用第20楼bidboy于2009-09-23 15:05发表的  :


招标就不腐败了吗?
哦,那是另一回事吧?
不关程序法规的事我不关心.谢谢!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09-9-24 10:43
对不起,出差三天刚刚回来,就看到这个题目,提到的真是好的很,应该进行深入讨论。

对于招标找代理机构,首先,我自己是持不支持意见的。

理由有四:

1、招标代理机构本身是一个专业性机构,招标方式选定不是最优方法

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构成国家相关部门是有规定的,工程类招标代理机构由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来认定,在《办法》第九条中规定:(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 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四) 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 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其实他与工程咨询机构的服务是一样的,不能因为现在招标代理机构行政管理上出现的问题,例如认证有弄虚作假等现象就否认了他的专业性。工程咨询机构通过招标方式选定如果不合适的话,招标代理机构这样的服务也同样不合适。

这里就出现一个值得讨论的话题,即项目的可招性,在什么情况下找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招标?这个问题得单独开辟一块地专门进行讨论,我的经验是,业主代表不愿意承担责任时,各种关系无法处理和摆脱时,找招标代理就采用招标方式;结论是,百分之九十的找招标代理都没有可招性。

2、有能力招标找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自行招标

如果业主方有能力招标找招标代理机构,那么肯定也有能力招标找监理、勘察、设计等服务类项目,在目前还没有能力招标找他们的时候,怎么可能有能力招标找代理机构?如果有能力自主招标,当然更好。

3、招标找招标代理机构没有其必然性和适用性

前面大家都讨论了:是“例举未穷尽”?还是表示“例举穷尽后煞尾”?在其中“等”的问题上进行了讨论,大家都已经习惯了中国法律法规中出现“等”这个字眼,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法律法规一是一、二是二,没有“等”,现实中这个“等”往往是不存在的,想不起来了就“等”,或预计将来还会有就用“等”,这个“等”一般中国公民习惯上是忽略不计的(制定人除外)。其实“等”不“等”的就看这个市场了,如果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也成买方市场时,即招标有了必然性,那么就招标来找吧,不用管它的适用性了,大家都来抢活(或事)吧。那么,工程咨询服务也买方市场了也招标找吗?当然,工程咨询机构,在计划经济时国家就进行了控制,不会像招标代理机构那样无计划的“扩招”,当招标代理机构“扩招”到满大街一抓一把时,就该招标找了。那么,如果不是 “例举穷尽后煞尾”而是往前推呢?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单位也招标吗?干脆建设单位也招标吧,不是已经招标找代建了吗(代建是一个很好的制度,在此没有诋毁的意思)?再推一推,银行也得招标吧,再推,规划审批也得招标吧(倒不失为一个好办法,城市规划的七扭八歪意见大的不在少数吧),再推……可有事干了,这就叫没事找事亦或寻事滋事。

4、是形式主义的极度表现

业主招标找代理机构是否也应找个代理机构?这样有意义吗?

招标的初衷本来是为降低投资成本,而走这种招标泛滥的路子,对这个初衷是一种背叛,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形式主义搞到这种程度,是业内同仁精力过剩还是管理机构无事可做?

招标代理机构在这个市场中其实也在进行优胜劣汰,现在饱和后的淘汰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但不是引进这种制度和成立这些机构人的初衷,也就是说,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现阶段,没有严谨、规范的行政管理的制约而只是简单的市场竞争,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是不健全、不合理的,造成一个无序竞争的局面也不和谐吧。招标代理这种服务有其特殊性,等这个服务不单单只是买卖关系,而是需求关系时,当然就没有必要使用招标方式,而是协商方式了(例如2000年前后)。反过来说,等这个关系成为纯粹的买卖关系时,就只能招标找代理机构了。用纯粹的买卖关系来界定招标代理服务,是招标代理人最大的悲哀,它是招标代理人愿意看到的吗?

欢迎继续讨论。

作者: gzmw    时间: 2009-9-24 13:22
引用第22楼毅青于2009-09-24 10:43发表的  :
对不起,出差三天刚刚回来,就看到这个题目,提到的真是好的很,应该进行深入讨论。

对于招标找代理机构,首先,我自己是持不支持意见的。

理由有四:
.......
谢谢,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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