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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看法规中发现的,请大家帮忙解答一下 [打印本页]

作者: 喝魚湯    时间: 2009-9-22 17:51
标题: 看法规中发现的,请大家帮忙解答一下
今天看考试教材《招标投标实务》p18  “2.4.8  开标”中有句话“投标人不参加开标,并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但事后不得对开标结果提出异议。”而在《中国招标采购常用法规》p186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第三项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请问:对于这两项解释 ,在实际中应该怎样解释呢?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9-9-23 11:38
楼主认真学习,发现和提出问题,这种态度和做法很好。

根据我个人的理解,尝试分析如下:

楼主所引用的法定代表人不出席就可以“废标”的说法,引自水利部2001年10月颁布的14号令;

而在2003年,发改委等多部委(包括水利部在内),颁布了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30号令,那是大家熟知的。

30号令,不再采用水利部14号令的说法。

从效力上说,多部委的令显然比单部委的令效力大;而且,30号令是2003年颁布的,新的办法也应该替代旧的规定。

所以,授课老师的说法,比水利部的旧规定要科学,更具有指导意义。
作者: liangyu    时间: 2009-9-23 13:24
[s:125]
作者: 海龟子    时间: 2009-9-23 17:11
应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详见《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第3页1.1.2(4)处理。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9-9-23 17:37
我想实际操作中,如果水利工程的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那也不能说招标文件违法吧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9-9-23 22:10
我自己觉得,按照《立法法》,由于30号令的颁发单位,包括水利部,似应该认为属于“新法优于旧法”问题,而不是个办法之间矛盾的问题。


对于汉瓦所提,似乎是一种“钻空子”的策略。

目前这样事情很多,我还不好一下子找出分析解决的意见。

但是,有对策,就有反对策:

比如,投标人说“法定代表人”随后就到,你是否拒绝递交投标文件,等他本人来了才接受,还需要验身份证?

那就明显的不符合30号令了。

但是,接受了投标文件,到开标时间,他们的法定代表人并没有来,是否不唱标,当场宣布废标?

那样,肯定有不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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