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楼主david于2009-09-24 15:15发表的 关于投标文件的密封问题 :
九部委联合颁发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年版)中第8页规定:
4.1.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申请人单位章。
此处既要求了“加贴封条”,又要求了“在封口处加盖申请人单位章”,
可否这样理解,我只要在封条上盖上单位公章,然后用此封条贴在投标文件中即可呢?
引用第2楼汉瓦于2009-09-24 23:20发表的 :
封口处盖章,应该理解为:骑缝盖章,而不是仅在封条上盖章。
引用第1楼bidboy于2009-09-24 17:45发表的 :
我个人认为只要投标人自己认为密封完好即可。文件真你没必要规定。
因为作为接收文件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只要保持递交时的密封在开标的时候还是原样没有被拆封过即可,至于密封成什么样子是投标人自己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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