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11楼牛初乳于2009-10-09 21:27发表的 :
今天再认真看了看意见稿,比我原先的预想还有点距离。
最大的遗憾是还没有突破部门利益的框框,没能借这次实施条例的立法的机会,理顺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还有机电采购、医疗采购、科技项目采购等其他相关部分法规的关系,只是在原来的基础上作些小枝小节的变动。如果不打破部门利益的框框,实施条例不能算是一部好的条例,招标师的法律地位也不可能在全社会得到较高的认同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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