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关于招标公司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wyc8663    时间: 2009-10-30 13:18
标题: 关于招标公司的问题
  请教一下外地招标公司在北京进行招标业务有没有什么政策倾向性的法规或政策,哪个方面的都可以,或者到哪里可以查的到呢?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9-10-30 16:06
北京的招标公司够多的了,大多还到外地揽生意,您想在北京揽生意,还想政策倾向,恐怕有点做梦啊!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09-10-31 09:00
对于招标的地方保护,政府一直是反对的,为显示公平,甭管是投标人还是代理机构都可以跨省、跨地区投标或承揽代理业务,只要是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不分地域均可代理。
新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七条 [行政监督要求]建立健全部门间协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维护和促进招标投标法制统一。    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违法增设审批环节,不得以要求履行资质验证、注册、登记、备案、许可等手续的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不得采取暗示、授意、指定、强令等方式,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划分标段或者合同包、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违法收费、收受贿赂或者其他好处。
又再次明确了这一点。
但是,实际现实和理想是有差距的。
没有任何一级监督机构会说您不能进我们这里,但您真的想进就有些难了。我们山东各行政监督部门在管理上的方式就不一样,外地的代理机构要想在山东做国际招标的项目那是做梦,根本就是不可能。
工程类的得在省、市两级备案,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还要培训发证,开标时必须持证上岗(4名以上),一般招标人一听这样,这个项目也就不给你外地的了,当地代理机构还竞争的很激烈,也就不麻烦您外地的了。
所以,不被排斥就不错了,还想要政策倾向。。。。。。
总之,一个字“难”。。。。。。
唉!!! [s:72]  [s:30]
作者: hhh1969    时间: 2009-11-1 21:52
招标人停止招标的法律后果
招标人停止招标的法律后果:有答案----无责任,又有答案:罚款3万,我晕了

我这里正好有一个项目,是这种情况:发了招标文件,投标人保证金也交了。可招标人要求:项目下马!代理机构应该如何处理?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09-11-4 09:15
谁说无责任?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七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 [招标终止]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招标人原因取消招标项目外,招标人不得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后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擅自终止招标。
    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通过原公告媒介发布终止招标的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投标人;已经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还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退回其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费用;已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还应当退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

第七十一条     [擅自终止招标的责任]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招标人原因取消招标项目外,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投标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项目审核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作者: lijianf0011    时间: 2009-11-9 11:31
[s:125]  [s:125]  支持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9-11-11 21:28
明白了:

有正当理由中止的,应该退回保证金和文件费用(民事责任中的恢复原状、返还财产?)。

无正当理由的,接受处罚(行政责任)+赔偿损失(民事责任)。
作者: xiangzichina    时间: 2009-11-21 15:46
学习了,现在哪个地方没保护主义,设计、勘察、监理、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哪个行业进入外地从业都要备案呀、强制加入协会或交钱领什么工程交易中心入网证中什么的,真的很气人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