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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来谈谈对意见稿的看法(针对“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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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risni
时间:
2009-11-5 10:45
标题:
我来谈谈对意见稿的看法(针对“实施条例”)
实施条例意见稿虽然出台,其内容不过是对投标法中部分进行了深入和细化,尚有很多因素未考虑进去,例如对招标人的约束,少之又少,腐败从何控制?无外乎两块:投标人和招标人。多年的经验已经告诉我们,投标人开标后从程序上评标上的腐败早已是最低级的手法了,而如何从源头上控制才是我们法规更进一步需要完善的。法律一方面所赋予招标人的自行招标权利,一方面也增加了腐败的条件。市场中某些部门不监管,或者监管不力,早就使招标投标流于形式。莫说自行招标无法有限的控制,就连市场上很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公开招标也都是明里暗里各一套。(市场上很多大型项目,根本不理采招标投标法,自行招标随便搞搞或不招标也就通过了,其所在地政府不仅不监控反而想方设法帮忙,是招标法的法律权威性不够,还是政府自己就可以通融就不得而知了)
招标代理机构,法律规定的很明确,社会的中介机构。其首要任务是需要挣钱生存,加上政府对资质和业绩的要求,不得不努力开拓市场,其实质就是推销员,只不过推销的是招标这种代理服务。而招标人,完全意义上的权利主控方,选择代理或自行招标是他的权利,其委托你招标代理必须满足几大条件,价格低,服务好,最重要的是听话,帮助招标人招到他事先谈好的投标人,从而名义上市公开招标,骨子里早已被腐败。代理机构为了生存和业务,不得不充当招标人的枪手,指东打东指西打西。对于这种招标,也是目前市场上主要的情况,我国接二连三的出台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并未有任何只字片语提出相应的措施,也未对任何监管部门提出如何有效监管的方法,所以,就目前的实施条例意见稿,也是无法解决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充其量不过是无助的“呐喊”两声而已。
作者:
cgibin
时间:
2009-11-5 11:24
逐步改进吧!(中国的事情要慢慢来,网民不是已经“干政”了吗? )
教材中讲的招投标发展的三个阶段,是有相当的道理的,只有切身经历的人,才能感受到。比如:《招标投标法》出台后,只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了,我们当时很不理解,怎么把“议标”这么重要且行之有效的方法给漏了?以后技术复杂项目怎么办?实施中的重大变更怎么办?再如:开标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这怎么操作?这个时点,既投标又开标?现在回过头去想想,颇有意思[s:90]
作者:
78945083@qq
时间:
2009-11-5 14:02
[s:125] [s:84]
作者:
感叹生活
时间:
2009-11-5 14:14
只是感叹
作者:
nirvana1994
时间:
2009-11-5 14:22
谢谢分享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09-11-8 09:27
楼主从全社会的角度来讨论招标法条例,立意高,从全社会的角度看主要是招标法的涵盖范围问题,因为招标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不是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法,许多大型或特大型国有企业都是自行招标,招标程序是否符合招标法的要求?有无监管?他们都不监管,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又非常多,两者的关系?虽说有自招标办法,但实施情况如何呢?再一点就是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出现问题时招标人的责任追究问题,综合起来就是楼主提到的对招标人的监管问题,即招标人自行招标的监管和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问题。监管招标人是一个问题的源头,所以本贴作为精华贴。
作者:
沈劲桦
时间:
2009-11-9 16:55
标题:
Re:我来谈谈对意见稿的看法(针对“”)
实施条例很多都是从以往的一些政策法规上照搬下来的,这是进步还是倒退呢?
作者:
whj20091009
时间:
2010-9-18 20:21
楼主一针见血,其实实践中我们招标代理主要是听从业主的要求,很多条款明知不合法有歧视性条款但业主政府主管有要求。我们也很为难哦。先生存下来就求发展啊。楼主分析的很对,实施条例的约束机制不够健全,需要不断完善改进。但我也相信饭要一口一口吃,只是希望没一口吃的踏实放心啊[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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